核心提示: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下内文均简称《指导原则》)。据了解,该《指导原则》是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诊疗特色和优势,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在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处方来源、临床定位、证候诊断、临床试验基本研究思路、疗程及随访、有效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试验质量控制与数据管理、说明书撰写等方面着重就有关中医药特殊性的考虑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下内文均简称《指导原则》)。据了解,该《指导原则》是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诊疗特色和优势,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在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处方来源、临床定位、证候诊断、临床试验基本研究思路、疗程及随访、有效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试验质量控制与数据管理、说明书撰写等方面着重就有关中医药特殊性的考虑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该《指导原则》一出,就引发了中医药行业的热切关注,认为其有望给停滞不前的证候类中药新药研发开辟一条新路径!
有利于对中医药文化的挖掘
《指导原则》一开篇就解释道,证候是对疾病某个阶段病因、病位及病理性质的高度概括,表现为一组有内在联系的症状和体征。证候类中药新药是指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包括消除、改善或控制证候总体状态,以及相关临床症状、体征或疾病情况。
就中药复方制剂注册分类,我国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证候类中药新药”这一分类情形,即“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但由于基础研究不足,中医证候的诊断、疗效评价等标准不统一,证候类中药新药研发进展缓慢,至今尚未有此类新药注册成功,仅有三个产品在去年获得临床试验批件。
这也是国家药监局制定《指导原则》的一个现实背景,旨在为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试验开展及有效性、安全性评价提供基础性指导。业界对于在这种背景下,国家药监局制定《指导原则》,也是持非常肯定的态度。北京宝成普济咨询有限公司首席顾问孙跃武就表示,从整体的宏观角度来讲,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中药领域的重视。中医药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瑰宝,此做法有利于推动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同时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精神意义和历史意义。从企业的角度上讲,在以后的研发生产过程中,有了更多的明确标准、具体措施和专业科学的方法,让很多问题得以解决,对企业是有意义的。
北京盛世康来中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董事长申勇也认为,《指导原则》有利于对中医药文化的挖掘,顶层设计对了,后面的路也就越走越顺了。对于改变证候类中药新药的现状也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他说,其实证候类中药在国外早就开始做了,例如日本对于《仲景方》就有严格的继承。实际上,《仲景方》就是一个证候类的方子,光讨论就用了十年,虽时间有点长,但的确有了相应的改变。总而言之,《指导原则》的出台开通了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审批之路,也是对我们中药文化的传承。
使中药的评价体系越来越科学
作为指导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的基础性文件,《指导原则》明确提出了证候类中药新药进入临床研究阶段所必需的前提条件,包括处方来源、组方合理性、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
对于这些“门槛”,孙跃武认为设置并进一步明确细化很有必要。他说:“特别是一类新药出现在市场以后,需要设置比较高的门槛,严格的规范要求,才能保证这类产品在未来有很好的运用基础。中药更多的是传承,本身它有自身的逻辑性和特殊型,这样的中药产品要运用到市场治疗疾病的话,必须通过国家对于新药的要求和规范,这些都是产品上市的必备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证候疗效评价方面,《指导原则》丰富了评价指标,将其分为五大类:一是以目标症状或体征消失率/复常率,或临床控制率为疗效评价指标;二是患者报告结局指标,将患者“自评”与医生“他评”相结合;三是采用能够反映证候疗效的客观应答指标进行疗效评价;四是采用公认具有普适性或特异性的生存质量或生活能力、适应能力等量表,或采用基于科学原则所开发的中医证候疗效评价工具进行疗效评价;五是采用反映疾病的结局指标或替代指标进行疗效评价。
在孙跃武看来,这是一个需要符合实际情况的标准。第一类是根据临床常用的指标,有效和安全不是医生自己的感觉,是需要科学严谨的临床试验来验证,比如有效率、治愈率、不良发生率;第二类通过患者“自评”,体现了以“药品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的转换,效果不能仅仅通过仪器来测试,更多的是需要患者自身的感受,个人认为患者“自评”这一块是未来临床评价的主要趋势;第三类可以算是证候类药品的一个创新,对于证候类中药来讲,必须有新的标准在里面;第四类与第二类患者“自评”类似,不同的是第二类主讲患者的治疗过程与“自评”效果如何,而第四类主讲患者的恢复过程,生活能力适应情况;第五类是可以去探讨和创新的。他还进一步补充道,证候类产品不是简简单单的治疗,而是要提高人们生活的质量。
申勇则认为,这样的分类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考量,第一是从药品审批的严谨性考量,与国际标准接轨,要求有西医的指标;第二是从药品临床的有效性考量,不管是症候类中药、偏方类中药,还是症状改善类中药,批准通过的前提就是有效;第三是从药品临床科研的“证据链完整性”考量,既有西医标准,也有中医标准,既有症状标准,也有具体指标标准,还有患者“自评”与医生“他评”标准。可以说,《指导原则》会使得中药的评价体系越来越科学,越来越有说服力。
让中医药实现有效地创造价值
中药作为我国民族医药产业,长期以来都是我国医药政策重点扶持的领域。此前,国家对于中药新药的研制与开发也有着相应的举措。例如国家药品审评中心于今年3月16日对《中药肝损伤临床评价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又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5月29日颁布《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等;再加上此次《指导原则》的出台。这一系列的“动作”,透露出了国家支持传统中医药走科学化发展、标准化发展的强烈信号。
申勇对此就表示,国家大力支持发展中医药,但发展的前提是要弥补过去管理上的不足,避免一哄而上,并谋求良性、科学、有序的发展。过去是“政策打补丁,缺哪块补哪块”,等各项制度都完善了,就必须让中医药回归到为中国老百姓治疗疾病、维护健康、实现有效地创造价值上。
对于国家的一系列“动作”,孙跃武认为其要义主要有三点:第一点是配合医改,因为中医药作为我国的瑰宝,必须发扬光大,把它的价值真正开发出来,这是当前医药工作者的责任和使命;第二点是国家为了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发挥中医药更多的优势;第三点是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
随着国家对中药产业的规范,以及市场的不断变化,中药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压力在持续加大,优胜劣汰也在加速进行,这使得不少中药企业,纷纷调整产品结构,探索突围路径。而此次《指导原则》的出台,有望给这些处于转型中的中药企业,提供新的启示。
孙跃武就表示,包括中医药在内的医药行业,是一个政策导向型的行业,随时会出台新的政策,政策会管理、会限制企业的发展,但同时也会给予企业更多的发展机遇。从整体来讲,政策会促进行业合规地发展。企业的产品质量要过关,要通过学术来宣传,同时也要为了企业的自身发展、更为了病人身体健康负责,这是未来中药企业发展的方向。同时,企业应该抓住政策给予的机会,从源头做起,深挖老祖宗遗留下来的宝贵资源,研发新的产品,这样对于企业的发展,对于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都是很有意义的。
对于《指导原则》给中药企业带来的影响,申勇分析认为,这只是个“以道驭术”的说法,仅仅是涉及某个类型中药的新药审批的方法论,是术的层面操作,暂时还不会对中药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变数。个人认为,会促进中药行业往好的、有力于挖掘潜力的方向去发展,像中医很多经典医书和知名中医中有大量的证候类中药没有挖掘出来,这次政策是一个很好的挖掘中医药文化的机会。
申勇最后指出,未来,中药企业应该针对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现实,立足于消耗了我国巨大医疗资源70%的慢病市场。事实上,很多慢性病都属于“中医证候类”疾病,中药企业正好利用此政策开发出有效改善、治疗慢病的产品,从而减轻政府负担,减少患者痛苦,将中医药文化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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