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推进我省中医药发展的一件大事,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我省中医药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保护中医药传承与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中医药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成果。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在传统文化传承、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健康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湖北是炎帝神农故里、医圣李时珍的家乡,中医药文化底蕴深厚,中药材资源丰富,历代名医辈出,中医药具有很好的发展基础,是我国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的重要支点。依法加强我省中医药传承与发展,对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推动我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湖北建设中的作用都具有重大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在中医药工作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际行动。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对中医药发展作出的一系列论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组成部分,它深刻阐述了中医药振兴发展最紧要、最现实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中医药的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改革完善了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条例》颁布实施,是我省牢牢把握中医药振兴发展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发展中医药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的具体表现,是贯彻实施《中医药法》的客观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中医药振兴发展大会精神,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中医药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十三五规划》《湖北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系列文件,2018年6月召开了纪念李时珍诞辰500周年暨中医药振兴发展大会,全面部署中医药振兴发展工作任务。省委将“推进建设中医药强省”列为全省重大改革项目进行推进。《条例》将我省历年中医药工作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将各级政府发展中医药的职责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对于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健康湖北建设中的作用,顺利实现中医药强省的目标,提供了坚实的法规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我省中医药发展中存在问题,全面推进中医药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成果。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中医药工作形成了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整体发展的互动格局。同时,我省中医药发展面临中西医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中医药领军人才与基层人才相对不足、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中医药产业发展与资源优势不相称等问题。《条例》的颁布实施,全面系统规范了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和中医药产业促进等内容,对于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服务监管、健全中医药保障体系、激发中医药产业活力等方面进行引领、保障和规范。
二、全面准确把握《条例》基本内容和特色亮点
《条例》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产业促进、保障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条,对我省传承和发展中医药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一)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条例》确立了每年5月26日李时珍诞辰纪念日为湖北省中医药日。规定“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通俗易懂的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开发中医药特色课程和校本教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基地建设,推动中医药文化宣传进校园、社区、乡村、机关、企业、家庭”。(二)着力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一是《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等制定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和配置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划、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同时,《条例》对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药房提出要求。二是《条例》就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审批备案程序与上位法进行衔接,同时明确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三是《条例》规定“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按照所注册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三)明确了荆楚道地中药材保护发展措施。一是《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省中药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中药数据库和特有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基因库。制定荆楚道地中药材目录,加强对荆楚道地中药材的原产地、种原、种质和品牌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荆楚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的生态环境,鼓励采取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护荆楚道地中药材,推动荆楚中药品牌建设”。二是《条例》明确了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和标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中药材种植养殖发展规划,支持市场主体建设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和加工基地,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采用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种植养殖中药材”。三是《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中药制剂可以在规定的行政区域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四)明确了鼓励中医药科技创新的具体措施。一是《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制定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计划,加大中医药科学研究投入,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二是《条例》明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后,其研发、转化团队或者个人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一定比例的转化收益。三是《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符合中医药规律和特点的科研评价体系,完善中医药科研评价机制,对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评审、奖励实行单列”。
(五)明确了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发挥荆楚道地中药材资源优势,构建中医药产业发展集聚区,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二是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自主研发或者基于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等研发中药新药,以及与医疗机构合作研发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的中药新药。三是鼓励企业运用现代技术工艺开展中药材精深加工,研发中医特色诊疗设备、中医健身器械,发展中药保健食品等中药材料新产品。四是鼓励开展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等个性化、便捷化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五是鼓励市场主体探索中医健康养生养老新模式,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旅游、文化、体育等健康产业融合发展,开发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推广特色中医药养生健身活动。六是发挥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支持,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中医药产业。七是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医药服务与贸易,支持参与国际中医药合作与竞争。(六)完善了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投入稳步增长的长效机制,并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药服务的补偿办法,加大对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资金补偿力度。”三是规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实行动态调整。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临床需求量大、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常用中药、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项目优先增补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五是规定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的中药药品、中医诊疗技术评选等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选、鉴定活动,应当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组织开展。(七)强化了中医药服务市场的监管措施。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中医药执法人员,加强对中医技术和服务内容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借中医名义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提升中医医疗服务便利化程度;建立中医药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健全中医药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三、全面深入推进《条例》贯彻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是各级中医药管理主管部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医药工作的一项重点和长期任务。
(一)加强学习宣传。组织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分期分批开展《条例》的相关培训,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学习宣传格局,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重大制度创新。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条例》纳入卫生健康“七五”普法宣传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以及法律“六进”、中医中药荆楚行等各种宣传载体,积极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法律条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解读和阐释,营造重视、关心、参与和支持中医药振兴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医药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突出地方特色,强化与上位法有效衔接。积极推动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出台,省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发挥省中医药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作用,会同各成员单位,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履职尽责,在完善中医药服务、保护和发展荆楚中药材、传承保护传统中医药文化、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鼓励中医药科技创新、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标准,细化工作措施和办法,切实保障《条例》贯彻施行。
(三)加强督促检查。《条例》的出台,为我省中医药振兴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和中医药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贯彻落实《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落实《条例》认识到位、理解到位、责任到位,建立健全《条例》落实的责任机制、检查督办制度、评估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严格落实《条例》在中医药管理、资金补偿、医保支持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健全,开展联合联动执法,切实加强中医技术服务、养生保健技术服务、中药材种植养殖、中药材生产加工等监管,积极配合省人大定期开展《条例》落实检查督办工作,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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