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3月30日,南昌市民王女士在“华佗国医馆”(工商注册为“江西华佗国药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佗国药馆”)买药时有点疑惑。她在该店内看到,“同仁堂”专柜上却摆放着其他药业公司的药品。“这到底是‘北京同仁堂’还是‘华佗国药馆’?”
对此,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同仁堂)法务部负责人回复记者称:“我公司与华佗国药馆不存在授权(使用商标)关系。”去年年底,北京同仁堂就曾前往南昌“打假”。南昌市东湖区工商局去年已对江西华佗国药馆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但对方整改效果不甚理想”。
“华佗国药馆”被指侵犯“北京同仁堂”商标专用权
是“北京同仁堂”还是华佗国药馆?
“这到底是‘北京同仁堂’还是华佗国药馆?”日前,南昌市民王女士在位于南昌市八一大道的“华佗国药馆”购药时产生了疑惑。
据王女士介绍,她在该馆“同仁堂精制中药饮片”专柜,想购买同仁堂药品,却发现了其他药业公司的商品。“你这可以卖其他品牌的药品吗,到底是不是‘同仁堂’”?王女士如此咨询店员,对方斩钉截铁地回答说,这里是“同仁堂”授权直营店。至于为何专柜不专营,该店员没有作出明确回答。
70岁的刘大爷也有同样的疑惑。
去年,他曾看到一则广告:“北京同仁堂·华佗国药馆”名医大荟萃,北京同仁堂名老中医专家义诊,迎周年庆大酬宾活动。在该国药馆,刘大爷了解到,“华佗国药馆是携手北京同仁堂共同打造的江西省规模最大、商品最齐全的国医国药馆,聘请了100多名国家级、省级名老中医坐诊”。
然而,刘大爷通过咨询获知,该药馆的医生大多都是江西的中医,与“北京同仁堂”没有多大关系。
“主营同仁堂产品这样宣传无不妥”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南昌市八一大道371号的“华佗国药馆”。
该馆正门口右侧是“北京同仁堂·冬虫夏草”、“北京同仁堂·西洋参“、“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等5块巨型橱窗式广告。走进馆内,一楼左侧悬挂着一块“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的牌匾。正如王女士所说,“同仁堂精制中药饮片”专柜确实摆放着不少其他品牌的药品。
对于记者的质疑,该馆工作人员肯定地说:“这里是北京同仁堂授权直营店,但也销售其他厂家的药品。”
在二楼名老中医坐诊室楼梯口,历代“北京同仁堂”恪守的古训格言——“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几个大字格外引人关注。对此,记者现场咨询了不少工作人员,有的称这里是“华佗国药馆”,有的又称“不好说”。
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华佗国药馆”店长徐财建解释称,该馆是“北京同仁堂”的江西代理商,经营“同仁堂”产品有授权。“我们这主营的是同仁堂产品,这样宣传没什么不妥当,况且我们有相关授权。”徐财建坦言,他们不是授权直营店,只是合作关系。记者提出查看授权书,徐财建以要向领导汇报为由婉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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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曾到南昌“打假”
昨日16时15分,记者拨通了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的电话。
当记者提到“华佗国药馆”时,该公司品牌法律服务部一位姓肖的女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我公司与华佗国药馆没有合作,也不存在授权(使用商标)关系。”
据肖女士介绍,去年12月底,他们获知“华佗国药馆”假冒“同仁堂”进行宣传后,受公司委派,迅速从北京赶往南昌“打假”。经调查,他们发现江西华佗国药馆已侵犯“同仁堂”商标专用权,当即向南昌市东湖区工商局投诉。
在南昌市东湖区工商局,记者看到了这份投诉函。
函件中这样写道:“该公司是‘同仁堂’注册商标的惟一所有人,在商标专有权上不存在任何异议或争议。非我公司授权,任何人不得在其产品、广告宣传或其他商业广告中擅自使用‘同仁堂’商标。”函件中,北京同仁堂请求对非法使用其商标的标识予以拆除并销毁,对被投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不过,“华佗国药馆”也提供了相应材料“据理力争”。2012年11月1日,江西金利合国药堂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华佗国药馆”)与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签订的“阿胶坊”合作协议书,证明与“同仁堂”存在合作关系。该协议有效期限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对此,肖女士表示,这份协议确实是集团子公司与“华佗国药馆”签订的,但只是一份代理协议。
记者注意到,在该协议书第五条“品牌保护”中明确:“未经北京同仁堂科技公司授权,不得擅自以北京同仁堂名义在任何媒体宣传,专柜内不得摆除北京同仁堂之外的产品,不得以‘北京同仁堂’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包括门头、印刷名片、容器和其他宣传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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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已立案要求整改
事实上,对盗用“同仁堂”名义宣传销售产品的公司并不少见。
3月31日下午,记者登录了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在网站首页显眼处,3月24日的一则公司严正声明列举了89家公司及企业假借“同仁堂”名义推广销售,声明相关产品与其无关。
对此,南昌市东湖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科长金永喜表示,“同仁堂”商标于1989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可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去年12月23日,接到“北京同仁堂”的投诉后,东湖区工商局迅速展开了调查。在确认上述投诉基本属实后,该局于当月25日正式立案展开调查。经查,华佗国药馆只是代理经销北京同仁堂产品,未经持有人授权假冒“同仁堂”名义宣传推广。
而后,东湖区工商局要求“华佗国药馆”拆除并销毁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并停止侵权行为。然而,对方整改效果不理想,不仅如此,对方还不肯前往工商部门接受行政处罚。
“必要时,我们将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商标持有人权益,也避免误导消费者。”金永喜说。
◎文/图新法制报 记者付强 实习生刘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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