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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造冰毒贩卖牟利,戴旭、程海光等人购买21吨麻黄草。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4日向媒体公布,戴旭、程海光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1年8月份起,被告人程海光邀约被告人戴旭制造冰毒贩卖牟利。为获得制毒原料麻黄素,戴旭联系了被告人张志义,张志义又联系唐旭昌购买麻黄草。唐旭昌通过四川省巴中市从事药材生意的罗兴仁先后从河北省购买了21吨麻黄草。
后在四川省平昌县、江安县等地,唐旭昌与被告人王安平利用麻黄草提炼制造麻黄素,并卖给张志义获利,期间,为提高麻黄素产量,王安平邀约被告人甘志雄前来改进技术。
2012年4月起,戴旭从张志义处购买麻黄素,又邀约被告人张荣制造冰毒。
后数名被告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旭、程海光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约564.14克、甲基苯丙胺液体78074.5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戴旭、程海光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程海光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再犯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戴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志义明知戴旭利用麻黄碱制造毒品,而向戴旭提供麻黄碱,并到戴旭、程海光制造冰毒的现场指导制毒技术,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张志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荣受戴旭邀约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约560克、甲基苯丙胺液体20454克,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鉴于张荣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旭昌、王安平、甘志雄以非法买卖为目的,加工、提炼麻黄碱16840克、麻黄碱液体249940克,其中卖给他人麻黄碱1625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唐旭昌、王安平、甘志雄构成制造毒品罪罪名不当,应予纠正。唐旭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对戴旭和程海光作出上述判决。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获得一年六个月到十五年不等的刑期。(陈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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