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名称相同的药品摆在面前,都叫“骨通贴膏”,但商标不同,一个是“天和”牌,一个是“天林”牌。“天和”牌是生产了十几年的名牌,“天林”牌是刚出现不久的,明显是想搭“天和”牌的便车的。“天和”牌要告“天林”牌的话,人家没用你的商标。怎么办?
不久前,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骨通贴膏”是“天和”牌厂家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天林”牌厂家用“骨通贴膏”这个名称作自己产品的名称,侵犯了“天和”牌厂家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也就是说,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用作自己的产品的名称,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对全国众多生产知名中药产品的厂家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他们的知名中药产品不仅在商标、专利、设计等方面能受到保护,而且连特有的商品名称也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天林牌骨通贴膏“贴上了”天和牌骨通贴膏
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广西的重点医药企业,1995年注册了“天和”牌商标。1995年,研发“骨通贴膏”,并获得广西的医药科学进步奖以及国家科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1998年,“骨通贴膏”获国家卫生部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正式生产“骨通贴膏”并以“天和”牌“骨通贴膏”为名称投放市场,销售网络遍及全国。
天和药业企业发展顺利,生意兴旺,可十年来,“天和”这一商标和“骨通贴膏”这一知名商品名称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事情一直就没有断过,经工商部门、药监部门查处并处罚的就有十多次,法院判决侵权的有四次。
2007年,天和药业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也叫“骨通贴膏”的同类产品,连包装设计都很像自己的“骨通贴膏”,只是商标叫“天林”,生产者是武汉采芝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
2007年9月,天和药业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武汉采芝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两家药店,擅自使用天和药业公司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骨通贴膏”是不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2008年7月14日,南宁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骨通贴膏”这个产品是不是知名商品、“骨通贴膏”这个名称是不是一个特有名称成为庭审中最关键的要点。如果不是,“骨通贴膏”就不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天和药业公司的知识产权总监李志伟陈述:
“骨通贴膏”药品名称1998年获国家卫生部颁发的新药证书,药品名称为“骨通贴膏”,汉语拼音为GutongTiegao。其名称源出《素问·痹论》,骨痹症状为关节肿痛、屈伸不利。本品能活血通络、通痹止痛,“骨通”意指“骨痹通”之效。所以,“骨通”不是医学和生活中的现有词汇,是一个新造词汇,同时,也没有直接表示药品的功能,是一个间接性的,具有暗示性的词汇,包含了民族文化的内涵。它是一个特有的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骨通贴膏”也是知名商品。2006年,“骨通贴膏”的产量达1.4亿贴,销售额1.7亿元,利税3851万元,在全国中药贴膏类中名列前茅。到2006年,已累计投放广告费2亿多元,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持续稳定的品牌效应。1999年被评为广西名牌产品,2002年获国家药监局中药保护品种证书,2008年又由国家发改委评为。其产品质量和独特疗效在许多公众中享有很好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此外,2004年,甘肃省工商局在处理甘肃一家药厂在包装盒和广告中使用“骨通”名称的个案中,已经行政性认定“骨通贴膏”为知名商品,“骨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法院认定:“骨通贴膏”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南宁中院经审理,于2008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原告“天和”牌“骨通贴膏”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本案的相关事实,应认定原告“天和”牌“骨通贴膏”为知名商品;同时,“天和”牌“骨通贴膏”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应受到法律保护;涉案的“天林”牌“骨通贴膏”的包装、装潢与“天和”牌“骨通贴膏”的包装、装潢相近似,一般购买者和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并不容易分辨,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法院判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天林”牌“骨通贴膏”与“天和”牌“骨通贴膏”的包装、装潢相近似并且名称相同,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天和”牌“骨通贴膏”的包装、装潢相近似且名称相同的商品的行为,回收和清除市场上流通的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又有人想在欧盟注册“骨通贴膏”商标
天和药业公司终于打赢了一场中药产品界首例保护药品特有名称的官司。可知识产权的维权总是难有尽头。就在此案判决前夕,他们发现,欧盟商标局的网站上显示,有人向欧盟商标局申请“骨通贴膏”的中文及拼音、英文的商标。
天和药业公司的知识产权总监李志伟说:我们将积极准备材料,向欧盟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申请。我们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以天和药业公司具有的“骨通贴膏”作为知名药品名称使用的在先权,阻止有人在欧盟抢注“骨通贴膏”的行为。(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