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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市场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山东省中药产品健康发展,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中药材市场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中药材市场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做了详细规定,明确当地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经营户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在中药材经营管理上,该办法指出,从事中药材经营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仓库,场所和仓库必须具备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霉变等条件。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干燥、无污染、无破损。并且,每件包装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另外,从事中药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经营的中药材质量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药材产区收购中药材,都要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资格;收购地产中药材应开具标明产地、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日期等内容的收购凭证。同时,禁止非法收购、出售、利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野生植物药材;禁止非法收购、出售国家公布的28种毒性中药材。
在对中药材专业市场质量的管理上,办法规定,中药材专业市场实行公司化管理,管理公司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中药材质量监控,并配备与药材经营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场所、仪器和设备。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建立集中的中药材仓储中心,对暂时不能进入仓储中心的经营业户,由中药材市场管理公司对其中药材仓库实行备案管理,并对中药材质量负责。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对销售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定期检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立即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营企业和业户健全中药材购进和销售台帐,载明中药材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质量状况及销售去向。另外,市场上销售的中药材,经营企业和业户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中药材专业市场严禁销售中药饮片、毒性药材、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及药品制剂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
该办法还对中药材市场的监督管理做了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药材的质量管理实行责任包干制度,对发生的中药材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并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建立监管档案,明确规定监管人员重点检查中药材的来源渠道是否合法;中药材包装、标签是否符合要求;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制假售假、掺杂使假、增重染色、以劣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加工、销售中药饮片行为;是否存在违规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毒性药材、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及药品制剂等违法经营行为,对以上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此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中药材定期监督抽验制度,并公布抽验结果。抽样时,首先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于群众举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制假售假、掺杂使假、染色增重、以劣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中药材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及时锁定证据,审查定性,依法处理,按规定列入“黑名单”管理,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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