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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近年来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扶持,加快了发展的步伐,面貌为之一新。特别是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起了企业的重视,企业的专利申请从无到有,年年递增,出现了上升势头,令人欣喜。但据笔者了解,由于一些中医药的专利申请不当,被驳回的案例也在增多,值得引起重视。
最近,某医药企业申请一项很好的中药发明专利,却被驳回。何以如此?是因为在发明申请的描述中,出现了不规范的中药名称。这些不规范的药名大都是中药材当地的俗名、别名、异名。企业在专利申请中采用这样的名称描述发明技术中采用的中药材原料是不妥当的,会导致原料的不确定性,给药物生产造成安全隐患等一系列问题。
举个例子,有一味叫做“白龙须”的中药,在《中药大辞典》中记载的该名称,同时为四个中药材的别名:在《简易本草》中的“白龙须”是指来源于八角枫科的植物八角枫或木瓜的八角枫根;在《滇南本草》中的“白龙须”是指来源于萝摩科的植物云南娃儿藤的小白薇;在《陕西中草药》中的“白龙须”是指来源于百合科植物广东万寿竹的竹叶参;在《湖南药物志》中的“白龙须”是指来源于萝摩科植物娃儿藤的娃儿藤。
尽管采用的别名或异名在公开出版物上都有记载,但这些相同异名的不同中药材的功效却有很大差别。这些差别在治病救人中就不是小问题了。俗话说,“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人命关天,更不能视为儿戏。更何况,有时相同别名的不同中药材的功效大相径庭,甚至作用相反,那就会危及生命安全。所以,中药材名称的含混不清,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情况,在专利申请中是绝不允许出现的。这样的专利申请被驳回,也就不奇怪了。
一个好的发明,因使用中药名称不规范而被驳回,是不是令人惋惜呢?也许有企业要说,如果是因为名称不规范,重新写一回专利申请书就是了,有什么大不了的事。重新写是可以,但重新撰写专利申请,就会延误申请的时间。说不定,就在这重写的功夫中,专利就被别人抢了先,拔得了头筹。
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采用正规的名称来描述中药材,并且应当将中药材的来源描述清楚。如果是来源于植物的,必须描述该植物的科属种和拉丁名;如果是来源于矿物的,必须描述清楚该矿物的拉丁名;如果是来源于动物的,必须描述清楚该动物的科属种和拉丁名。这样,不但有利于专利部门的审查,能够加快专利审批的进度,还能确保专利一次申请成功。
中药材名称五花八门,各地叫法不同,一药多名、药异同名的现象由来已久,拿错药的情况时常发生。国人都容易混淆,外国人就更是一头雾水了。这除了增加企业申请中药专利的难度外,笔者以为也会影响中医药走向世界的步伐。所以,笔者希望有关部门与时俱进,开展中药名称的清理工作,起码要对常用中药材名称进行规范,全国统一,以免其成为“拦路虎”,有碍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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