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受害人、致害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很难通过协商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只能通过诉讼和法院判决来确定出险与否,并界定赔偿限额,这给受害人索赔设置了很多限制条件,削弱了环污险对被保险人的意义
记者 冷翠华
“对不起,您所拨打的号码不存在。”打电话时我们可能经常听到这样的提示语。而类似的情形正在环境污染责任险(以下简称“环污险”)的推进过程中上演。
近日,一家负责环污险统保项目的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该公司在实地开展工作时发现,保监局和环保部门联合拟定的企业不少已名存实亡,让强制试点工作打折。
这还只是环污险推进过程中遭遇种种难题的冰山一角。
强制试点企业没有了
最近半年,各地纷纷大力推动环污险的发展,陆续出台了系列新动作,不仅拟定了纳入强制试点范围的企业名单,并且全面推动投保工作。这是否给艰难前行的环污险带来了新的转机?
从2007年至2012年年底,环污险的试点之路走过了6年历程,但各地均反映推进情况不尽如人意,苏州、广西等地近年来更出现了投保企业、保费等数据连年下降的情况。
为此,今年2月份,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污险试点工作。
此后,陕西省确定了594家企业、辽宁省首批确定了400家企业、甘肃确定了1435家企业、安徽正在确定强制试点企业名单……在此轮强制试点过程中,各地均选择了先拟定强制试点企业名单,再逐步落实的模式;在具体业务中,多采取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并由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的方式。
不过,一家中标西部某省份环污险统保项目的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他们在实地开展工作时发现,保监局和环保部门联合拟定的企业不少已经名存实亡,这让强制试点工作打折。
据介绍,该省试点企业名单的拟定是至上而下推进的。“先由省里抽取企业名单,确定以后再传到下级机构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反馈回去。但不知什么原因,征求意见时并没有反馈,于是就按照省里拟定的名单去执行了。”该负责人表示。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该保险经纪公司和各地、市等环保部门沟通,以及到基层推进工作时发现,不少被拟定企业已经倒闭或濒临破产,还有的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预防措施薄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很高。
“这使得不少名单内企业无法纳入强制试点范围,试点效果被打折。”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只能变通行事,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给那些经营形势较好的企业做工作,促使其投保,对那些不愿意购买的企业,他们就采取“等一等”的态度。他表示,尽管《指导意见》提出了“强制”二字,但毕竟缺乏法律依据,各地对该保而拒保企业的惩罚力度有限,目前的推进方式仍然以宣传、动员为主。据记者了解,在其他一些省份,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这个省拟定了近600家试点企业,不过到目前为止,真正投保的企业仅约50家,平均一个月大概10家企业投保,推进速度比较慢。”该负责人表示。
最大阻力来自企业
“效益差的企业不愿买,效益好的企业认为没必要买。”上述负责人表示,当前推动环污险工作的最大难题在于企业投保积极性仍然较低。
业内人士表示,以往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一般都是由政府兜底,这让部分企业形成了惯性思维,不愿意自己掏钱投保环污险,效益差的企业更是认为购买环污险将加重企业负担。而那些效益好、管理较规范的企业也有不少认为自己的管理到位,风险防范措施周全,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也不愿购买该保险。
中国平安一位责任险核保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尽管我国环污险已经试点了6年,但实践案例并不多,尤其是出险赔付的案例更少,因此,定责和定损这两个环污险发展中最大的难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由于责任界定、损失赔偿标准不明确,受害人、致害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很难达成一致。”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参考标准,保险公司在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上不好把控,直接影响到环污险的费率确定和产品开发。而由于很多企业都是初次接触环污险,对保险条款、保费的接受度都较低。
“我们主要起桥梁作用,帮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沟通,但主要是帮助投保人来和保险公司谈判。对当前保险公司设置的一些条款,他们作为经纪人并不是很认可,但由于目前投保企业太少,在与保险公司谈判时很难形成话语权。”该负责人表示,目前不少财产险公司都有环污险业务,但在统保模式中,采用最多的还是人保财险的环污险责任条款。
受害人权益保障难
同时,上述保险经纪人还表示,由于定责、定损难题未解,即使企业投保了环污险,受害人的利益也不一定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首先,受害人的索赔意识还比较弱。“如果受害人不提出索赔,那么保险公司就视为没有出险,不会进行赔偿。”平安保险上述负责人表示。而现实情况是,由于环污险的投保人是企业,被保险人是潜在受害者,即使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可以索赔,或者不知道怎么去索赔。
其次,由于受害人、致害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很难通过协商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所以只能通过诉讼和法院判决来确定出险与否,并界定赔偿限额,这就使得受害人要获得赔偿必须走过通过重重关卡。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李青武对此表示:“最大的难题是,受害人如何证明其损失是环污险的投保企业造成的,依靠受害人自己来完成证明的难度很大,这需要环境主管部门站在受害人角度,提供便捷的服务,否则,这个险种难以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
记者在一家保险公司的环污险条款中看到,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进行了如下界定:“被保险人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国家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判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保险经纪人认为,这一界定对保险公司的保护很到位,但给受害人索赔设置了很多限制条件,这也将削弱环污险对被保险人的意义。他表示,随着环污险的逐步推进,将不断出现索赔案例,推动定责、定损等难题解决,同时,也希望责任界定、损失赔偿的标准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并明确,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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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标人为地方人民政府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发改、财政、保监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当地招标活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招标的方式、招标委托机构、招标内容、评标依据、评分标准和评标方法。
三是在明确投标保险机构资质要求的基础上,规定同一保险集团公司的不同分(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统筹地区大病保险业务的投标,大病保险试运行阶段,禁止两家(含)以上保险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四是要求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发改、财政、保监等部门到现场监督开标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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