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我国酝酿多时的巨灾保险制度终于在试点地区诞生。2013年,中国保监会批复深圳、云南为我国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据悉,深圳早在2011年就开始着手研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并于近日率先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与此同时,我国其他许多地区也在积极推进对于巨灾保险的研究。
多方参与
建“三位一体”的防护网
据业内人士介绍,此次在深圳诞生的我国首个巨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由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第二部分是巨灾基金。由市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的赔付。且巨灾基金具有开放性,可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第三部分是个人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主要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这种“三位一体、有机结合”的体系,构成了一个多方参与的有效“巨灾防护网”。
覆盖面全,保障灾种多
国际上的巨灾保险大多是单一灾种保险计划,而此次我国首个巨灾救助保险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内涝等巨灾,以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基本上涵盖了一般性巨灾及特殊核风险。同时,保障覆盖全,保障灾种多。巨灾保险保障的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含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深圳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实现了全覆盖。
对于巨灾基金的建立,相关负责人表示,巨灾基金除承担当巨灾损失超过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的赔偿时,还可以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赠资金,不断壮大基金规模,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应对巨灾风险的公共平台,成为政府应对巨灾的“资金储备池”。而在此前,巨灾基金被普遍认为是巨灾保险制度设计的难点所在,原因在于巨灾保险基金须由财政部门“兜底”。
巨灾保险建立要依照各地实际状况
此次在深圳建立的我国首个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种综合性的巨灾保险制度,同时具有地区特色,比如突出了核事故风险。尽管云南没有披露其构建的巨灾保险制度,但据相关媒体消息,云南主要试点的是地震保险,首批两家保险公司的地震保险产品已经进入报备阶段。其他各地建立巨灾保险也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近期的“中国保险热点对话”上,相关人士表示,要让“一块钱发挥一百块钱的作用”。要设计针对本地区特点的巨灾保险机制,把财政的应灾救灾机制常态化,充分发挥保险的杠杆功能。
对此,还有业内人士指出,应该在国家层面有一个顶层设计,尤其是在巨灾立法、政策支持和政府职能协同等方面有一个制度安排,防止在巨灾保险的整个设计过程中出现碎片化的现象。在顶层设计之下,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双向互动解决巨灾保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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