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随着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渐行渐近,在多地试验进行的“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将在2015年得到“自上而下”的全面扶持。不过调查称农户参与积极性普遍不高,自感信息不对称,入股心中不踏实,偏向落袋为安。
有农业部人士表示,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方向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按照惯例,具体操作文件会在一号文件后有所动作。
调研称农户积极性不高 觉得入股心中不踏实
2015年一号文件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词组是“加快构建”,在此目标下将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或将于1月底公布,目前文件已在内部下发,所涉相关部委已开始分工。按以往惯例,每年一号文件都是1月中下旬公布,最晚2月初。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操作,此前已在全国多地展开。在各地实践中,地方政府和企业对都土地经营权入股保持了较高热情。2014年6月,上海市金山区在 《关于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新的经营方式,保障农民从土地上获得更高、更可持续的收益。
但安徽省宿州市农委所作的一项调研表明,对于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合作社等产业化经营组织意愿强烈,而农户参与积极性普遍不高。
在上海市金山区的试验中,试点廊下镇由于有高投入、高收益的龙头企业参与其中,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入股所占的比例就较难确定;而另一试点张堰镇采取集体农场模式,所有收益归农民所有,按照1亩为1股来操作,因而较容易被农民接受。
安徽宿州市农委的调查表明,当前土地流转价格较高,当地多数农民不愿以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只愿意参与市场风险相对较小的租赁形式,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入股也概念不清。而面对龙头企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的弱势感很强,自感信息不对称,入股心中不踏实,宁愿收益少一点也要落袋为安。
有业内人士表示,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租赁、流转土地,需要先向农民支付租金,而土地经营权入股则是获利后分红。这样对合作社或龙头企业而言,可以节省前期资金投入,缓解资金压力,也调动了入股农民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但农民则更愿有一个保底的土地租金收益,而非市场风险下高低难定的入股分红。
争论激烈:土地入股,利多还是弊多?
我国《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 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浙江、重庆、天津以及山东等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纷纷出台暂行办法。随后全国不同地方都开始不同程度的尝试。
土地入股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逐步得到认可,但理论界对于入股这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的正当性争议不减。支持者认为这不仅有利于增加对技术、资金入股的吸引力,有利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绿色农业, 推动我国农业优质化迈进;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解决农民既想外出务工又不想抛弃土地的矛盾, 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反对者认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不是要农民用土地入股合作社实行集体生产,农业生产还必须应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反对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农村基本国情:人多地少,分布不均。社会保障功能被赋予在农村承包地上。
在目前的争论中,支持者和反对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阐述了自己的立场,支持者看到了入股所带来的红利:农业生产规模效益不断提升,生产效率快速提高,农民增收稳步提高。
然而,反对者的意见不容忽视。实践中,确实存在难以逃避的法律风险,产生难以控制的社会保障问题:当农业合作社经营不善,破产将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司的登记资产,势必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破产清算让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保障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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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担忧: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存多重风险
腾讯财经梳理目前网友对“土地入股”的看法,发现网友的担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第一、地方政府强迫农民入股怎么办?有网友担心:地方政府困于发展压力,追求政绩,只看企业入驻增加税收,在因土地补偿、租金、土地折股达不成一致时,强迫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入股。这样的做法不仅损坏政府形象,而且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规定。
第二、在资本运作中变相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但现实中,作为承租方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在经济利益和资本运作中,改变或者变相的改变了入股流转土地的用途。这主要呈现两种改变的趋向: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流转而来的农村土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二是入股农地不种粮。这种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最终导致实际耕地数量减少,违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初衷,严重影响我们国家的粮食安全。
第三、土地入股经营失败后怎么办?
流转土地缺乏总体规划,入股公司破产后后续利用难度大。
由于前期土地入股农业企业或者专业合作社难度较大,对于流转来的土地缺乏总体规划,以至于公司破产清算后,归还农民土地难以回归流转前的使用状态。
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入股土地成为了公司、合作社的登记资产。当合作社或农业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时,理应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财产偿还给债权人。但是当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用这一类型的土地偿还债务,农民将失去土地,就会失去生存的最后一根稻草。(腾讯财经综合)
附:近五年中央一号文件名称
2010年:《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2011年:《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2012年:《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2013年:《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2014年:《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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