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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储户该自认倒霉,还是找银行赔偿?6月8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银行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储户损失近6万元。
2013年2月5日22点33分至37分,正和朋友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的茶楼里喝茶的陈晓明,身上的手机“滴滴滴”响起了短信提示铃音,6条短信显示,他的银行卡被人分6次以转账、取款方式取走70000元。
陈晓明感到非常纳闷,急忙拿出身上的银行卡:“我的卡在身上,怎么会被人取走了呢?”朋友提醒可能被人盗取,他才恍然大悟,急忙打银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
2013年2月6日上午,陈晓明向安福县公安局报案。经过公安机关调查,陈晓明失窃的钱是在广东省电白县储蓄所的某ATM机上被人取走。公安机关立案后一直没有抓住犯罪嫌疑人,存款无法追回。
多次协商未果,陈晓明将该银行诉至法院。
然而银行方面却称,在办卡时已经发给陈晓明相关办卡章程,明确约定: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同本人支取……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或卡片保密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从这个约定看,银行没有任何责任。
对于银行方面的说法,陈晓明认为:对于视同本人支付的行为是有前提的,前提是要持有真卡,如果持有假的银行卡,就不能视为本人所为,而且银行卡密码的保密义务不能由原告单方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的义务,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交易安全的义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陈晓明提供了其银行卡被他人支取存款的相关证据,银行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款已向原告支付。应当认定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义务。银行应当承担主要违约责任,陈晓明对银行卡密码的泄密只是存在一定的可能性,应当承担次要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陈晓明被人盗取金额损失的85%即5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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