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张某某、马某某明知经硫磺熏制后的生姜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氧化硫而予以销售,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近日被甘肃省会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从蔬菜批发商贩处购买经过硫磺熏制的生姜,并出售给购买者。辖区内民警对张某某、马某某出售的生姜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并经甘肃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中心进行鉴定,该批生姜内含有二氧化硫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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