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6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2012年3月30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与杭州誉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属于“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而天目药业是2012年7月26日才对此协议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1、对天目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2、对时为天目药业实际控制人章鹏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3、对时任天目药业董事长范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天目药业总经理朱容稼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公司将以此为深刻教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治理,规范运作。公司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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