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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意社6月12日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副局长崔恩学今日指出,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的要求,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提供便利条件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的,也一并移送。以前在这方面没有要求,这次做了单独的要求,对共犯一并移送。
崔恩学介绍说,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已经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的,我们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司法机关主要是指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是不是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刑事犯罪,主要是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因为“两高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刑法第141条、第142条做出的详细规定和解释。这是对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刑事犯罪的,要求及时移送,掌握的标准是“两高司法解释”。
崔恩学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要求对没有构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犯罪的,但是按照《刑法》规定,涉嫌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比如说有些重大责任事故的,有一些失职,或者非法经营,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等,甚至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等等,除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外的,其他的按照《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政违法案件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现有这种涉嫌行为的,也一并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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