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永安药业今日公告,公司于本月23日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3】4 号)》。决定书显示,因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环境保护部门检查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予以警示。
公司表示,公司董事会对收到的以上决定书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做好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湖北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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