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江西益佰公司生产的“山寨”产品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呼吁企业、民众提高知识产权意识。2013年,全省共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09件(包括5件旧存).审结403件,结案率为98.53%。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1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本月,省高院还将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公开开庭活动。
■ 企业“搭便车”
“益佰”既是贵州益佰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也是其注册商标,该商标于1998年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商品类别为人用药品,2006年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江西益佰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日,其企业名称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江西益佰公司在其销售产品葡萄糖酸钙、葡萄糖酸锌口服液的外包装上突出标示“益佰生物药业”,并在公司网页上打出“专利蓝瓶,益佰品质;客户至上,满意益佰”的宣传用语,在成都、南昌、郑州等地的药交会上使用“益佰品质”、“益佰生物药业”等文字进行宣传,并且将其申请的商标“集益”、“团佰”两个商标排在一起使用,使人误认为“益佰集团”。
贵州益佰公司认为江西益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至法院。
贵阳中院及贵州高院的判决均认为,江西益佰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贵州高院于2012年12月判令江西益佰公司停止销售和宣传,并变更企业名称,去除“益佰”两字,赔偿损失40万元。
法官说法:
省高院民三庭长崔凤芹表示,江西公司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搭便车”的违法行为。在实际使用中,被告故意在保健品而非人用药品上突出使用企业名称,意图打“擦边球”;在使用方式上,花样繁多,在产品上突出标识“益佰生物药业”,隐去其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内容,故意和贵州益佰公司混淆,在广告宣传中则使用“益佰品质”的词语,并且将“集益”和“团佰”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使用,使人误认为是“益佰集团”。
本案的审理告知市场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创建自主品牌才是根本,动歪脑筋、攀附他人信誉终非正道,最终都要承担违法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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