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近日,两起涉及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材公司的诈骗案宣判。一起是公司出“内鬼”,内勤女青年人小胆大,私自以公司名义签订药材买卖合同,疯狂敛财50多万;另一起是广东骗子易货为名,十余年里骗走了31万元的中药材。
案件一
内勤女青年订假合同敛财
女青年李某自2007年至2013年1月任职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材公司。李某是销售部内勤,负责相关业务单据的开具、确认、流转等工作。
2012年5月10日,李某在未经公司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以公司名义与河南省陟县某医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中新药业向该公司购买牛膝、地黄等中药材,而李某将价值23万余元的中药材用于抵销个人欠款。后经对方多次催要,李某才支付了10万元货款。其实同年4月30日,李某就谎称“为使河南省陟县某医药公司负责人长期供货给药材公司,找领导疏通关系需用钱”,向该负责人索要现金50万元,后来李某收到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兑现后用于个人消费。同年6月10日,李某又以疏通关系为由,再次骗得5万元现金。
2012年11月9日,李某又私自与湖南省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千金药业向中新药业购买3000公斤乳香,货款16.5万元。李某随后将货款转入其个人账户,但并没有真货给对方,结果事情败露。千金药业将药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中新药业及其药材公司返还千金药业公司货款16.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一人犯数罪,终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二
一场绵延了十余年的诈骗
早在2001年,陈某以广东省电白县林头医药分公司大衙医药站的名义,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材分公司签订了易货合同。双方约定,陈某以降香、天麻、檀香屑等药材兑换中新药业药材公司母丁香、当归、甲片等药材。陈某随后从药材公司提取了价值31万余元母丁香、当归、甲片等药材,并低价变卖,但其未按合同约定易货药材。
多次催要无果后,转年12月,公司派员赴广东省陈某的居住地。没想到陈某再出花招,又签订新协议和购销合同,约定陈某以合格的沉香等药材抵债,或以现金方式还款。后该公司检验出陈某提供的为不合格药材后,再次催要未果。2004年2月,中新药业又派人南下广东,陈某故技重施,签订保证还款协议书,约定陈某用符合国家药典规定的“七爪橘红”药材冲抵货款。直到同年年底,陈某仍未履行上述协议,并在变卖了居住房屋后藏匿。
2005年11月,中新药业药材公司报警,陈某被列为网上逃犯。直到2011年12月3日,陈某到广东省电白县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2014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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