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2016年1月1日起,为通过新版GMP认证的企业将一律停产,同时,GMP认证12月30日,国家药监总局分别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趁着2015年的尾班车在药品生产、经营方面再给大家用力一击。
未认证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版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一律停止生产。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生产的药品,可继续销售。2015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最终包装的药品,经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可继续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行政区域内应停产企业(或生产车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其保持停产状态;一旦发现未按规定停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所有药品GMP认证下放到省
《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所有药品GMP认证工作。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认证申请,将继续组织完成现场检查、审核发证。对于通过认证的企业,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药品GMP证书》;对于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也应公布现场检查发现的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此外,还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平台(数据重构项目)及时、准确上传认证结果信息或做好数据对接,统一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飞行检查力度将进一步加强
药品GMP认证下放以后,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保证药品安全有效。除了要求各省(区、市)局要坚持统一标准、落实属地监管、建立职业化的检查员队伍,在监管责任方面,要求加大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力度,要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提高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能力。要求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于严重违法生产行为,坚决依法吊销生产许可;对违反药品GMP、存在严重缺陷的,坚决停止其药品生产,收回其药品GMP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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