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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出炉。昨日,《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重点建立种源、产地、种植、品牌四个环节的保护制度。在审议中有委员建议加大处罚的力度。
如何保护?
五项保护基本制度
我省中药材资源十分丰富。据统计,我省行政区域内药用植物资源达11180种,目前已收集了2000多种,属于中药材资源大省,但与建设中医药强省还存在差距。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种植规模小、药材质量差、生产不规范、品牌意识不强等问题。
更重要的是,中医发展离不开道地药材,近年来中药材需求越来越大,野生中药材逐年减少,渐渐变成人工种植,人工种植则存在农药化肥多、土壤污染、种植技术和采集时间违背科学规律等问题,造成药效降低,致使药材质量及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中医将毁于中药”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社会各界强烈呼吁我省进行岭南中药材保护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处长何德尧介绍,监管部门不明确是岭南中药材生产质量控制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岭南中药材生产管理涉及21个部门和单位,存在着“都管往往都不管”的现象。
为克服多头监管的弊端,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岭南中药材种源、产地、种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岭南中药材品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草案解决了保护重点、保护主体责任、怎样进行保护等问题,重点建立了五项保护基本制度:一是建立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和完善岭南中药材地方标准;二是建立八种保护中药材的商品规格等级标准,促使岭南中药材产品质量的提高;三是建立八种保护中药材育种、采收、加工、流通等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四是构建生产服务网络,加强先进适用技术转化和推广应用;五是建立资源动态监测和信息服务制度,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处罚太轻?
“5000以上2万以下”被质疑
条例草案针对产地、种源、种植、品牌保护等不同方面的违法情形,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在种植保护方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或者使用高毒、剧毒农药,或者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侨民宗委副主任委员张东明指出,鉴于“高毒、剧毒”农药的危害性巨大,将其与滥用一般农药等情况笼统地进行处罚并不公平,且“5000以上2万以下”的处罚太轻,缺乏威慑力,“对于大型种植户而言,这个处罚只是隔靴挠痒。”他建议进一步细化违法情形,制定更有力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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