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358万元的牛黄交易在“药都”亳州引起轩然大波。
10月25日,药商汪瑞向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亳州市食药监局”)举报称,其在亳州市中药材交易中心亳州市回春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回春堂药业”)及其股东尹某的父亲处购买到的11公斤牛黄涉嫌掺杂使假。
12月17日,亳州市食药监局官方微博对此通报称,回春堂药业当事人尹某怀疑举报人举证的牛黄非交易时的牛黄,致使案情复杂。该局将依法按规办理案件。
此前,亳州市食药监局主要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经营报》采访时表示,该局对此案表示非常重视,“下一步该移交公安的移交公安,该移交海关的移交海关!”。不过,截至12月25日,亳州市食药监局仍未对此正式立案调查。
案情复杂
上述通报称,案件承办单位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前期调查。经查,汪瑞与亳州市回春堂药业交易了5公斤牛黄,在尹某家中交易了11公斤牛黄。
据汪瑞方面介绍,8月18日,其以40万元/公斤的价格从回春堂购买了5公斤牛黄。顺利完成第一笔5公斤的交易后,9月12日,其又在回春堂定下11公斤牛黄,当时从回春堂带走样品500克,样品货款18万元转账至回春堂法人马思涛个人账户。当时,回春堂股东尹某的父亲尹良举承诺10天左右到货,又说定金有点少。9月19日,经过双方协商,汪瑞方面又转账32万元到尹良举个人账户,尹良举出具了收到定金50万元的收条,并约定交易单价为33万元/公斤;交货时,卖方又优惠了5万元,11公斤牛黄实际成交价为358万元。
不过,汪瑞称,其带着这11公斤的牛黄去给厂家交货时,厂家工作人员检验发现交付的牛黄掺假,拒绝收货。而尹良举坚称,汪瑞方面送检的牛黄并非当初双方交易的牛黄,自己所售的牛黄被掉包了。
是卖方掺杂使假还是买方掉包了“正品”?
《中医药法》明确规定: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本报记者注意到,尹良举出具的定金收条写明“今收到汪瑞交来南非牛黄五公斤定金50万整”。尹良举销售的南非牛黄来自何方?
这一切,还有待当地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调查。
亳州当地的一位药商对本报记者表示,8月18日,牛黄的交易价格是40万元/公斤,仅仅一个月,交易价格仅33万元/公斤,这笔交易让人看不懂。
交易无序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现有4500种中成药,其中约有650种含有牛黄,每年牛黄的需要量约500吨,但是,由于牛黄一直靠农户宰杀取得,我国每年自产的天然牛黄还不足1吨。牛黄的需求一直依赖进口,2002年,为防止疯牛病通过用药途径传入,国家决定禁止进口牛源性材料制备中成药,使得天然牛黄资源更为匮乏,导致天然牛黄价格不断攀升。
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使得天然牛黄成为掺杂造假的重灾区。
无独有偶,10月31日,汪瑞另案举报称亳州市回春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维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牛黄等药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且来源渠道均是从国外进口走私来的,没有合法手续。2018年11月9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亳州市维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牛黄进行了监督抽样,2018年11月20日,经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该批牛黄性状、鉴别不符合规定。
亳州的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中药材是中药的原材料,但长期以来,国家没有将中药材作为药品监管,只是作为农产品来管理。药品的生产、经营国家主管部门用“GMP”“GSP”认证来监管,中药饮片通过“GSP”认证来监管,甚至对中药材的种植也通过“GAP”认证来监管,唯独对中药材的流通过程没有监管标准。
不过,2017年12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公开表示,药食同源中药材、中药饮片可以作为食品销售,不需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具体品种依据国家卫生部公布的药食同源品种目录。 此外,在商场、超市等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尚未实行批准文件管理的人参、鹿茸等滋补保健类中药材的,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除上述药食同源品种以及人参、鹿茸等滋补保健类品种以外,其他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都必须凭《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在亳州市中药材交易中心场外,个人销售天然牛黄是否需要具备相关药品经营资质?截至发稿时,亳州市食药监局对此未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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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亳州食药监局遭遇蹊跷案背后:中药材交易无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