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以下正文均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这是我国第一部国家层面的医保基金监管文件。《意见》从总体要求、明确监管责任、推进监管制度体系改革、完善保障措施、工作要求等方面,对全面提升医保治理能力、深度净化制度运行环境、严守基金安全红线提出了具体要求。《意见》在“完善保障措施”中提出,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体系改革,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不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医保支付与招标采购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专项治理。业内人士表示,在医保这根“指挥棒”的引导下,医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迎来突破性进展,药品价格虚高的“顽疾”也有望破除,整个医药行业将形成一个金字塔型的产业结构,少部分的创新药企占据塔尖,分享可观的利润,而大部分挤在塔底的普通仿制药企业,只能赚点“辛苦钱”。
特约嘉宾本报特约观察家、中国医药兄弟联名誉总会长、沈阳华卫集团执行总裁 王振林
医库软件董事长 涂宏钢
蚌埠丰原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士桥
卫柏兴(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CEO、降药价网创始人 卫柏兴
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
医药观察家:首先请您谈谈国务院层面发布《意见》,对于推动医药供给侧改革的重大意义有哪些?
王振林:国务院层面发布《意见》,说明是顶层设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工作要求,对于全面提升医保治理能力,深度净化制度运行环境,严守基金安全红线都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医药行业的平稳过渡,促进医药需求和供给的相对平衡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对于坚守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和“救命钱”,坚守医疗普惠大众底线具有现实意义;为建成医保基金强力监管制度体系和严明的执法体系,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并在社会实践和供给侧改革中不断发展完善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涂宏钢:医疗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医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因此,高质量的医保体系不仅取决于系统本身的改革和优化,也与如何通过医保推进医疗服务供给侧和医药供给侧改革密切相关。此次国务院层面发布的《意见》可以说为医保基金监管作了顶层设计,医药企业作为供应体系中的源头,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方,都被纳入综合监管范围。通过医保改革,引导和调节医疗资源配置、引领医药企业和医疗服务体系正确的价值导向,建立起医院“控成本获利”的机制,在保证质量、提升能力的基础上为参保人提供改善健康最适宜的服务。
李士桥:自2015年以来,我国就不断推动医药供给侧改革,在研发端、生产端、消费端都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果。《意见》提到的医保基金监管改革,也是进一步希望从消费端推动研发端和生产端改革,有力地推动药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进行研发和生产,最终推动我国医药产业向创新转型发展,从“医药大国”走向“医药强国”。
卫柏兴:《意见》在提升国家医保治理能力、严守基金安全红线、保障人民群众的“救命钱”等方面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医药观察家:《意见》提出:不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现在,国家、各省份、各地市组织的各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否真正意义上的“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这种机制还可以从哪几个方面去完善?
涂宏钢:各级政府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总体上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的原则,是否参加集采,以及参加采购的报价,均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决定。此外,现在的集采实现了价格与采购量挂钩,“以量换价”使得拥有集中采购权的医保部门有了更大的定价话语权。在带量采购推进过程中,采购规则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不断向市场机制靠近。如第二批带量采购与“4+7”启动之初实施的“独家中选”与“最低价中选”不同,第二批集采探索完善了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采用竞价采购模式,并保持适度的竞争性。
王振林:最多算是半市场化,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机制,毕竟是政府主导下的以“带量”为“诱饵”的价格谈判机制,而不是企业自主定价。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注重市场导向。企业需要以市场需求为中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排,不要盲目,也不要过于乐观。二是从药品供求关系入手。必须是在竞争过程中与供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价格形成和运行机制,供求关系决定市场价格。三是要关注价格调节机制。这种调节机制是市场机制中最敏感、最有效的调节手段,价格的变动对整个医药行业都会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药品价格的变动会引发供求关系变化;而供求关系的变化又反过来引起价格波动。
李士桥:国家及各省份的带量采购,对于降低药价、减轻医保基金的压力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否真正意义上的“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还有待商榷。真正意义上的“以市场为主导”,政府的干预要少,必须以市场主体的行为为主,政府只是建立公平竞争的规则,并打击垄断,杜绝暗箱操作,减少公立医院“以药养医”,建立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和统一的药品采购平台。但由于我国国情复杂,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的探索还是值得肯定的。
卫柏兴:严格意义上讲,政府主导的带量采购行为算不上市场行为。如果后续还是单纯的这种做法,个人认为对价格机制形成不利,或者说很长时间内都难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其实,政府只需做好监管,余下的交给市场即可。
医药观察家:据媒体报道,第三批国家集采马上就要落地,8月份将进入报价环节。请您为药企支一下招,相比第一批和第二批国采,药企参与第三批国采,在报价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可以采取怎样的策略?
涂宏钢:第三批带量采购拟纳入86个品规,涉及原研企业24家、国内“过评”企业140余家,同一产品过评最多的达27家,价格厮杀不可避免。从前两批国采的经验看,第三批中占据市场主导的原研药将面临巨大冲击。国内龙头也要警惕来自跨国药企的超预期竞价杀招,避免一时大意而意外出局。从业界流传的医保新规看,医保部门会将医保支付与带量采购结合起来,结合DRG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措施,通过总额预算、结余留用的方式,最大限度刺激医疗机构更多地使用中选药品,非中选产品在医院市场将“凶多吉少”。对于参与投标的药企而言,非中选产品、非原研产品基本将退出临床市场。未来带量采购将常态化,企业需要对自身存量产品作整体规划和分类,基于不同销售渠道作不同策略选择。
王振林:据业内人士透露,第三批国采规则将会有细微调整,包括报价中多家企业参与的,报价超过最低价1.8倍直接引发淘汰机制,可能进一步调整为超过最低价1.5倍自动出局。这将无形中增加企业的报价压力。所以,企业在第三轮国采中最应该考虑的是首先入围,不能入围,一切等于零。采取的策略无非是按照第二轮的经验,在摸清与本企业药品最低价采购的1.5倍以内报价。否则,很可能触动一次性熔断的淘汰机制,进而导致还没开始销售就出局了。
李士桥:从趋势来看,第三批可能出现原研药和仿制药短兵相接的局面,跨国药企在报价上一定会下很大的功夫,根据前两批的经验看,他们至少会降价60%—70%。所以,仿制药企业必须认真研究原研企业的报价策略,结合自身的特点、成本的优势,以及在市场上的定位,给出理性、合理的报价,不要恶性降价。因为集采的目的并不是让企业没有办法发展,而是为了降低虚高的药价,减少销售费用,让企业把更多的费用用于研发与创新。
卫柏兴:药企的策略就是:过硬的质量,合理的利润。
医药观察家:现在参与带量采购的主要是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行业参与度不高,主要原因是什么?这两个领域是否应该效仿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带量采购?
涂宏钢:第二批国采改变了此前只将集采低价药供应于试点公立医院的做法,允许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各省级采购联盟。所以,之前不是参与度不高,而是没法参与。今后,如果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参与带量采购,会因部分药品价格比公立医院贵而失去竞争力,处境更加艰难。这不利于多层次的医疗服务市场建立,也不利于进行有效市场竞争。大家共同参与带量采购,共享低价,能够消除不同机构之间的药品价差。事实上,药店集采正有全面铺开的势头,目前已有包括广东在内的13 个省市出台了细化的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的文件。
王振林:公立医院大都已经完成规模扩容,现在国家要求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公立医院有财政支持,以及自身技术和设备升级,不需要在药品上下功夫了,而是靠医疗水平赢得信赖和收入。所以,现在参与带量采购的主要是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固然也是救死扶伤的宗旨,但毕竟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国采严格限制价格,这些药品在民营医院或者微利,或者无利润可言,所以,民营医院效仿公立医院带量采购的积极性肯定没有,即便参与采购部分药品,也不过是充当门面而已。至于药店行业,药品经营是主要业务,如果不盈利或者微利,是无法支撑经营的,除非医保局按照销售量给予足够的补贴,否则,药店很难效仿公立医院去带量采购,因为谁都不愿意充当“药品搬运工”。
李士桥:目前来看,带量采购还是一种探索的方式,公立医院的药品和耗材占医保基金的支出比例较大,所以第一步选择公立医院进行带量采购试点。后续,随着医保支付标准的统一,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肯定也要参与。未来,无论是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都会向控费要效益,提升自己在医疗价值当中的市场地位。
卫柏兴:实际上,参与带量采购积极性最不高的应该是公立医疗机构,它是在政府的强制下不得不参与,是政府主导下的行为。
完善医保支付与招标采购价格联动机制
医药观察家:《意见》还要求“完善医保支付与招标采购价格联动机制”。您认为二者之间应该如何“联动”?现在,有部分地方在探索医保支付标准渐次对接集采中标价,这是否可行?
王振林:医保支付与招标采购价格联动,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各省份实行价格联动的前提是,充分借鉴国家带量采购的做法,以量换价,而不是一味以低价换更低价,没有采购量、配送量、回款量的保证,企业将在带量采购的品种上亏得一塌糊涂,最后就会出现企业退出联采机制的尴尬局面。总之,一味降低采购价格是不可取、不可行的,也是没有未来的。各省份在做好价格联动的基础上,要结合国家对医保支付标准的要求并兼顾“红线价格”,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综合考虑药品价格降幅、药品适应症等因素,在不增加参保人员较大个人负担的情况下,分档提高个人自付比例,根据差比价规则,给企业适当留出一部分利润空间。其中,中选药品同厂家的不同细化剂型、规格和包装的非中选药品,按中选药品价格差比价进行调整;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原则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即可。
涂宏钢:从目前的趋势可以看出,不管是国家谈判还是带量采购,都与医保支付标准之间开始发挥协同作用。1.独家药品通过医保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以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衔接机制;2.非独家品种通过集中带量采购、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以建立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价格的协同机制。至于有的地方已经出台医保支付标准与带量采购价格关联的政策,由于地方与中央的认识不完全一致,加上网络平台相互独立,价格联动短期无法全面真正实施。
李士桥:过去,仿制药和专利药不在一个价格层次上,专利药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一局面现正逐步得到改善。个人认为,完善医保支付与招标采购价格联动机制,首先应该以药品通用名制定科学、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进而带动、规范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的形成。
卫柏兴:就目前来看,集采的价格还是说得过去,但药品数量太少。个人认为医保局现在还做得太慢,远远不够好。个人也支持医保支付价与集采价对接联动。
医药观察家:医保支付标准对药品价格的形成,有着怎样的影响?
王振林:从几个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目前对于推进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的工作,基本都是按照“先梯度降价,再确定支付标准,酌情调整支付比例”的思路进行的,这可以认为是通过采购价推动医保支付标准建立的过程。而当集采结果落地之后,患者会明显感受到同一通用名下不同药品在医保支付上的价格差异,这种差异会引导患者更多选择质优价廉的中选品种,反过来又会促进非中选品种快速降价。由此循环往复,最终通过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推动建立新的药品价格机制。这个机制的形成,无疑会影响药企的收益,摊薄药品生产企业的利润。涂宏钢:将药品价格改革融入医保制度改革的大框架里,能够与其他政策结合,更加系统地推进改革。医保支付标准体系很可能在未来成为药价“天花板”形成的重要因素。药品进入医保目录后,进入国家集采或各省市采购以此标准来挂网;协议期满续签的药品,则允许在这个标准基础上“二次议价”(降价为主)。今后,需要逐渐完善这种采购模式,并在省级集采中全面推广,借此构建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体系,最终推动建立良性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李士桥:我国的国情较为复杂,地域经济差异较大,医保是满足基本需求,所以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是由国情来决定的,但药品价格的形成是市场需求来决定的。因此,在医保支付标准的基础之上,应该允许有不同的价格出现。如果患者愿意在医保支付标准的基础上,花更多的钱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也是可以的,但溢出的这一部分医保是不负担的。未来,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价格的形成是两条路径,又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
卫柏兴:还是我多年来始终强调的那句话——医保支付价是目前抑制药价虚高的唯一手段!深入开展价格虚高专项治理医药观察家:《意见》还强调:“加强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专项治理”。据了解,去年财政部已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对77户医药企业开展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随着《意见》的下发,新一轮药企查账大概率会在什么时候开始?将重点选取哪些企业检查?相关企业是否经得起检查?
王振林:新一轮药企查账应该不会很快开始,由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预测2021年3月份之后进行。检查内容主要还是四个方面:第一是销售费用真实性,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等;第二是成本真实性;第三是收入的真实性;第四是药企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销售返点,是否存在药品空转或体外循环等现象。检查重点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国家带量采购参与企业。这些企业的财务造假、虚高销售费用及销售返点回扣等,以往是屡见不鲜,一点问题都没有且能够经受住检查的企业预计不多。
涂宏钢:去年的检查显示,大批药企存在税务违规问题。药企不规范的销售行为已经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可以预见,新一轮药企查账或在不久后开始。对众多药企而言,查账的核心是核查销售费用,而高销售费用是医药行业的普遍特征。此外,是否存在不同程度的财务造假行为、查明大额资金流向、上下游虚开发票、成本费用名目转化繁多、关联方转移定价、虚假交易、大量私人费用等,也是核查重点。只有长期合规营销的企业才能经受住这种穿透式稽查。
卫柏兴:什么时间查账不作预测。重点对象一定还是以外资、中外合资、国内大药企为主。
李士桥:我们可以发现,去年针对77户大型企业的检查结果并没有公开。其实,国家对于医药行业的现状是非常清楚的,企业数量众多,情况也比较复杂,加上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中央提出了“六稳”“六保”的要求,所以这种检查手段更多的是一种形式,做出一种“亮剑”的姿态,希望药企能够自律,跟上医药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步伐。
医药观察家:除了带量采购和会计检查,治理药价虚高,还可以采取哪些手段?
涂宏钢:从根本上解决药品价格虚高,就要在改革以医疗机构为核心的药品供应链终端的同时,改革药品供应链的上端和中端,充分发挥医疗、医保、医药对价格引导的联动作用。从医保支付端来看,DRG付费成为医保控费、挤压药价水分的重要措施。还有一个重要的武器,就是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管,涉及商业贿赂一票否决,暂停或者吊销执照;借鉴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信用评分制度,严格准入和淘汰门槛。此外,对医药企业进行范围广、力度大、进展快的财务核查,引入信用评级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医药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追究行贿方和受贿方的刑事责任,都有助于治理药价虚高。
王振林:还可以采取分类别、有针对性地压缩虚高药价。一是对外资高价原研药品,政府采取医院采购最高限价方法,这种方法具有强制性;二是对创新药,在高估算成本基础上,适当补偿性增加一定比例的研发费;三是仿制药企业,在自报成本基础上,再增加一定比例的利润空间;四是中成药,由政府委托第三方核算成本,再增加一定比例的利润空间。在此基础上,外资和合资企业严格实行“一票制”,国产药品实行“两票制”。
李士桥:药价虚高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但其实既存在虚高也存在过低的情形,这都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现在,带量采购确实起到了很好的降价作用,但个人认为,还是应该形成真正市场化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对于一些特殊的药品,如抗肿瘤药等“救命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用量特别大的药品,可以采取谈判机制确定合理价格。最关键的一点是,应该以临床价值来确定药品的价格。
卫柏兴:政府带量采购加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两条腿并行。
金字塔型的药品市场结构将形成
医药观察家:在医保这根“指挥棒”的引导下,最终药品市场会形成怎样的价格体系?医药行业会呈现怎样的全新市场格局?哪些企业能赚取市场利润的大头,进而获得长足发展的动力?
涂宏钢:未来,医保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医药产品市场价格形成的过程中,控费将成医疗机构的主动选择。医保部门还将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和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市场条件下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效药品价格监管机制。这不仅是促进医药价格回归理性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医保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提升治理水平的必经之路。在此影响下,更专注于药品研发与药品质量的企业将充分获益。带量采购挤掉销售费用和市场推广成本,让药企从“带金销售”的无序竞争中解脱出来。靠回扣卖药、重金打造销售代表、销售成本居高不下的药企必将被淘汰。
王振林:原研药和创新药与以往相比,价格体系至少是“腰斩”,甚至更低,但是利润会依旧可观;仿制药、普通中成药、基本用药必将进入微利时代。随着“三医联动”改革的深入,公立医院销售药品的空间不断被压缩,药品市场将走向大OTC时代和大健康时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医疗中心、卫生院和农村市场,OTC市场,将呈现三分天下的新格局。创新药、原研药、大OTC和大健康企业将赚取市场利润的大头,这类企业是市场的主力军,将得到长足发展并走向未来。
李士桥:在医保这根“指挥棒”的引导下,最终药品市场会形成一个金字塔型的结构。少数临床价值突出的创新药企业,占据金字塔的塔尖,将获得相当可观的利润;高端仿制药企业,则占据金字塔的中部,也能够获得相对较高的利润,体现国家鼓励创新的精神;而占据金字塔底端的绝大部分普通仿制药企业,在集采扩面的形势下,只能赚取一点“辛苦钱”。
卫柏兴:有“零差率”和“两票制”在前,加上招标制度至今还没废除,所以对医保这个“指挥棒”最终在药品价格体系形成上能达到什么效果,不好下结论。
声 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电话:028-80642100,邮箱:kefu@zyct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