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山东省发布“关于开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2020年第三批)的通知”,通知显示山东省将对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产生外省挂网低价的所有挂网药品开展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对国家和我省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进行价格联动的药品(如国家谈判、国家组织带量采购、基础输液等),企业可自主联动。
联动规则如下:
(一)如山东省外的其他省份产生新的更低省级中标(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降价”自主修改产品价格,价格信息一经修改,即时生效。
(二)药品挂网价格联动本产品在国家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2015年分类采购)以来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限价,由企业承诺最低价申报。
(三)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产品,按照过评后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格联动。
(四)同一企业产品应符合合理的比价关系。附件1差比价计算示例。
差比价计算示例

通知要求部分原投诉申诉遗留问题产品外省回函情况对外公布(详见附件2),企业需参照申报或质疑;对于有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但不承诺、不接受联动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的,省平台将予以撤网,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网;查实提交虚假价格信息的,省平台将予以撤网,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网,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下为公告原文:

各相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现开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2020年第三批),通知如下。
一、联动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实施方案》(鲁公资交〔2019〕37号)。
二、联动范围
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产生外省挂网低价的所有挂网药品,对国家和我省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进行价格联动的药品(如国家谈判、国家组织带量采购、基础输液等),企业可自主联动。
三、联动规则
(一)如外省产生新的更低省级中标(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降价”自主修改产品价格,价格信息一经修改,即时生效。
(二)药品挂网价格联动本产品在国家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2015年分类采购)以来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限价,由企业承诺最低价申报。
(三)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产品,按照过评后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格联动。
(四)同一企业产品应符合合理的比价关系。附件1差比价计算示例。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价格联动时先阅知并签署《信用承诺书》。
(二)企业自主申报,“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药品交易库”-“价格联动管理”-“上报联动价格”。
(三)部分原投诉申诉遗留问题产品外省回函情况对外公布(详见附件2),企业需参照申报或质疑。
(四)对于有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但不承诺、不接受联动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的,省平台将予以撤网,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网。
(五)经查实提交虚假价格信息的,省平台将予以撤网,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网,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申报时间
2020年10月28日-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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