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买了一批中药饮片,通过现金结算,总金额为11640.5元;购买后分多批次从采购订单环节录入公司的商国风暴医药系统。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信息和采购的发票及单据。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
2.警告;
3.没收库存药品;
4.处罚款30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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