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内明示的合法商业回扣”与“商业贿赂”之间区别明确了。
近日,湖北省药监局印发《医疗卫生机构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合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合规指引),对医疗机构防范商业贿赂提供了指南。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指引》主要是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行为人的行为,以列举方式更明确细致的界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商业交易过程中,“账内明示的合法商业回扣”与“商业贿赂”之间的区别,帮助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明辨何为受贿行为、提醒他们不触碰“高压线”,使考察旅游、有偿发表文章等处在“灰色地带”的贿赂行为无处遁形。
而就在不久之前,湖北省药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治理工作的通知》,就在医药领域如何进行医药反腐进行了明确。
医药加医疗,医药反腐的大网终于全面铺开。
医疗机构可以收返点,但必须真实入账
合规指引表示,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贿赂行为,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医疗器械(包括耗材)、设备、工程建设、科研、软件等项目的采购、出租、承包以及使用过程中,为相关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提供支持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折扣、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等行为。
其中,“贿赂”的形式,既包括打着统方费、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报销钱款等旗号的实物和现金,也包括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餐饮、有偿发表文章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手段等。
此外,合规指引还表示,医疗卫生机构行为人不得利用大处方、重复检查、过度医疗以及用低价耗材冒充高价耗材、串换编码、多计耗材使用量等手段变相收受贿赂。
值得关注的是,合规指引还表示,在上述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疏于管理的,承担管理责任。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防范商业贿赂第一责任人,应当将防范商业贿赂与医疗卫生业务发展等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守牢法律红线,严格责任追究。
文件规定医疗机构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支付的折扣或佣金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单位(个人)也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实入账;医疗卫生机构行为人不得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包括附赠的现金、实物以及其他利益,有此行为以受贿论处。
此外,文件还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防范商业贿赂制度,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加强招标采购、实物出租、业务承包、药品采购、医疗器械租赁使用、相关学术研讨等重点环节合规管理,明晰责任边界,规范医务行为,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已有多名人员被通报协查
今年,医药反腐又再上了一个新台阶。
今年6月,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医保局等9部委联合下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在落地药代备案制的同时,文件要求各地要严查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套取资金送回扣,重点聚焦医药企业使用票据和虚构业务事项套取资金,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账簿设置不规范,将套取资金用于“带金销售”、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如此严厉反腐机制下,据媒体不完全统计,2022年至今,已超90位卫生系统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通报协助调查。其中包括多名三甲大院长,甚至包括已经退休人员。
在整体反腐升级的大背景下,湖北省药监局这份新文件其实是医药反腐对行业链条上游的进一步延伸。此前,湖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药监部门加强医药代表备案制的落地工作,将药企对代表备案、医院查验代表备案情况纳入药监日常重点管理范畴。同时,文件还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医药代表违法违规线索进行登记、核查、处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声 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电话:028-64775583,邮箱:kefu@zyct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