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涉疫类中药材价格和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中药材。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
六、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亳州高新区中药材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亳州高新区中药材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
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商业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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