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续发布三份监督检查通报,亳州三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因现场检查发现严重GMP缺陷,质量管理体系无法保障药品安全,被依法责令立即暂停生产、销售,违规线索同步立案稽查。作为全国中药饮片核心产地,亳州此次密集停产案例,释放出监管从严、淘汰不合规产能的明确信号。
1. 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
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9日-5月20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对你公司开展中药饮片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严重缺陷2项,中药饮片质量安全存在风险隐患,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经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通知你公司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中药饮片生产、销售。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
2. 安徽沐国弘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沐国弘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3日-5月15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对你公司开展中药饮片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严重缺陷2项,中药饮片质量安全存在风险隐患,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经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通知你公司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中药饮片生产、销售。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
3. 安徽贵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5月12日至13日,我局在开展的药品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中药饮片质量安全存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由省局第二分局依法立案查处。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中药饮片关乎临床用药安全,严监管是行业高质量发展必经之路。未来只有坚守GMP规范、做实全过程质量管理的企业,才能在集采与常态化飞检双重考验下稳定经营。
声 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中药材天地网”客户端。欢迎提供新闻线索,联系电话:028-64775583,邮箱:kefu@zyct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