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经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赤峰市药品检验所、巴彦淖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通辽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锡林郭勒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五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生产的1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肉苁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和总灰分。
经赤峰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东营百佳益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五加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总灰分和浸出物。
经赤峰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河北康益强药业有限公司、安国市深豪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亳州)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安国市祁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河北万东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启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河北百合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润禾中药饮片加工厂和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生产的10批次五加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浸出物。
经巴彦淖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地骨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鉴别和杂质。
经通辽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包头中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参桂再造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
经锡林郭勒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赤峰市博康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蒲黄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和杂质。(详见附件1)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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