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公布了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 “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的原因以及应急处置情况。2019年4月15日15时10分左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的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地下室,在冷媒系统管道改造过程中,发生重大着火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7万元。
调查认定,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地下室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电焊或切割产生的焊渣或火花引燃现场堆放的冷媒增效剂,瞬间产生爆燃,放出大量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造成现场施工和监护人员中毒窒息死亡及救援人员中毒呛伤。
经测算,事故现场存放了48袋冷媒增效剂,每袋25 Kg,共计1200Kg。仅计算亚硝酸钠反应和分解,可放出氮氧化物713Kg(折合二氧化氮),地下室内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可达327371mg/立方米,远高于其直接致害浓度96mg/立方米;燃烧地点周边浓度更高,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0mg/立方米,这是导致10名现场施工及监护人员死亡、12名参与救援人员中毒呛伤的原因。
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共投入公安干警、医护人员等340余人,调动车辆60余台,出动救护车10车次,消防车3辆。被陆续搜救出来的10人中,8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2名搜救人员因烟雾熏呛受伤送医院治疗,截至4月22日全部康复出院。经环保部门连续7天监测,事故对周边环境未造成影响,4月22日后停止监测。
济南致10死药厂事故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1人被捕
2019年9月6日,山东省政府官网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简称《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包括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勇、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苗庆明在内的11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的人员16人。
其中,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11人,包括:
1.徐淑坤,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安全员,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云重,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副主任,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杲鑫,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主任,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赵志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EHS办公室安全员,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陈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EHS总监兼总经理助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李保勇,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姬国忠,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道改造项目现场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孔凡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肖思超,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苗庆明,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宋喆,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冷媒组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包括:
1.白松泉,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赵春阁,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齐小光,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有关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其它处分。
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的人员16人,包括:
1.刘璇,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监管二科副主任科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等。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2.郭新疆,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主任科员,监察大队执法一组组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3.张勇,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副调研员。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4.孙京平,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5.李仁锋,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6.马小豹,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党工委书记。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7.殷继明,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8.张庆国,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委常委、副区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9.刘科,中共党员,济南市国资委党组书记、主任(原历城区委副书记、区长)。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10.吴承丙,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委书记。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11.张磊,中共党员,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12.施霆,中共党员,肥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服务站工作人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3.宋光金,中共党员,肥城市城市房屋征收中心主任(原肥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4.魏光军,中共党员,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原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5.董庆焕,中共党员,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6.李松林,中共党员,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由济南市政府责成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泰安市政府责成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意对辽宁省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意见。建议辽宁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违法所得。鉴于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辽宁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开展调查,对未认真落实监管职责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务追究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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