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上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贵州省政协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原副主任董穗生(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被告人董穗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一审查明,被告人董穗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国家反腐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之下,在四年多的时间内,14次个人及伙同他人,违法收受或索取现金、干股折合人民币21642321.20元,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董穗生自动投案后主动退清全部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董穗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穗生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放弃上诉。
(本文原题为《黔南中院一审宣判贵州省食药监局原局长董穗生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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