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炮制规范”的效力边际,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2、法院判决“可按劣药论处”,激起千层浪,各方意见梳理
2020年1月6日,广东省药监局互助交流区一问一答,引起了小编的关注。
广东省药监局截图
广东局回复:法规没说不可以!
问:广东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否能使用外省炮制规范在广东生产的咨询
2017年,广东省在《关于执行外省炮制规范(标准)的中药饮片能否在我省生产经营使用问题的复函》:“目前暂无法律明确禁止外省按照该省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在我省范围内经营使用,故对符合外省炮制规范(标准)的中药饮片禁止在我省范围内经营使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对于广东省内有医患需求的缺乏药典和广东省标准的中药饮片的生产,是否可以引用省外炮制规范作为两者补充进行生产检验和放行?
答:
答复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国家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暂无该品种收载前,我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按照外省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生产饮片,生产饮片包装标签注明的法定标准应为实际执行标准。目前,暂无法律明确禁止按照外省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在省内经营使用。
我想这个答复说得很明白了
前提:国家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未收载的品种,
要求:饮片包装标签注明实际执行标准
结论:法规没明确禁止,按外省炮规生产,在本省内经营使用
法无禁,即可为
有人总结:
民事上:法无禁止即可为;
刑事上:法规规定不为罪;
行政法:法无规定即禁止。
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发〔2014〕27号)中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
深圳市中院二审:可按劣药论处
2019年10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03行终764号》显示:因康美公司在广东省内采用外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涉案药品,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该药品可按劣药论处。
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因为,这种情况,目前在饮片很业很普遍,而药监部门的答复花色各样,用蒲友杏林中人的话就是“上下前后左右都不一”(详见>>省级“炮制规范”的效力边际,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饮片企业也不管了,反正你们没统一意见,市场有需求,我们就生产吧!
直到深圳中院的判决,在行业内炸开了锅。
而今天,广东省药监局的回复是2020年1月6日,按常理,广东省药监部门显然也关注到深圳中院的判决,既然这么自信地回复:目前,暂无法律明确禁止按照外省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在省内经营使用。想必也是慎重的决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