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加大对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管力度,推进本市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和齐峰等28人列入本市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附件:案情简介
一、李岩、齐凤春、丁长春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药品采购负责人李岩私自低价购入大量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存放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88弄某仓库内,由仓库负责人齐凤春负责管理、收发货物,李岩、齐凤春在仓库内对部分中药饮片进行包装和贴标,并安排专人配送至下属部分门店销售。经认定,仓库内查获的中药饮片中有216种按假药论处。2018年11月1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350号]:李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齐凤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丁长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查获的假药依法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李岩、齐凤春、丁长春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二、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华新店、朱家角店、上海谦善德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药品采购负责人李岩私自低价购入大量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存放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88弄177号202室的仓库内,由仓库负责人齐凤春负责管理、收发货物,李岩、齐凤春在仓库内对部分中药饮片进行包装和贴标,并安排专人配送至下属部分门店销售。经认定,仓库内查获的中药饮片中有216种按假药论处。2016年至2018年9月,该企业还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中成药阿胶等违法行为。
2016年至2018年9月期间,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华新店从未取得药品批发许可的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2018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在店内当场查获三包中药饮片,经认定按假药论处。
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朱家角店从未取得药品批发许可的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进行销售。店内销售的菟丝子、仙鹤草经检验不合格,按假药论处。
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8月,上海谦善德药房有限公司从未取得药品批发许可的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购进按假药论处的中药饮片。
2019年9月19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青处〔2019〕292018005537号],决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对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华新店销售假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青处(2019)292018005531号],决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对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朱家角店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青处(2019)292018005540号],决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上海谦善德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青处(2019)292018005542号]:决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华新店、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朱家角店、上海谦善德药房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定代表人齐峰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三、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青浦店、上海谦德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16年至2018年9月,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青浦店、上海谦德大药房从未取得药品批发许可的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和中成药阿胶,且无法提供供应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购销票据、采购记录、检验报告书等。
2019年9月19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青浦店、上海谦德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青处(2019)292018005539号、沪市监青处(2019)292018005541号],决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青浦店、上海谦德大药房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
四、熊红军、张震、胡江早生产、销售伪劣人工晶状体案
2014年至2016年期间,熊红军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上海添视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上海煜视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安排公司员工张震、胡江早等人将不合格的人工晶状体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2019年9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03刑初88号]:一、熊红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二、张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三、胡江早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人工晶状体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熊红军、张震、胡江早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市药品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五、陈卫杰销售假药案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陈卫杰先后使用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西路55弄24号201室、上中路51弄11号101室作为仓库,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开设淘宝店“奶茶日代”,非法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日本药品。2018年8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徐汇区上中路51弄11号101室查见“太田胃散”、“龙角散”等21种日本药品,共计481盒(罐)。经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2018年12月1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507号]:陈卫杰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缴获的假药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陈卫杰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六、史媛媛销售假药案
2017年下半年起,史媛媛租借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07-2号尚光银座1101室无证开设美容工作室,向顾客出售来源不明的玻尿酸、水光针、肉毒素等注射类美容药物,并提供注射服务。2018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在史媛媛美容工作室内查获若干注射用美容药物及使用过的包装盒等物,并抓获史媛媛。经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标有“HUTOXinj.”、“MEDITOXIN”、“NABOTAinj.”、“BOTOX”的A型肉毒杆菌毒素和标有“LUTHIONEinj.”的谷胱甘肽(还原形)共计38支,均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应依法认定为假药。2019年1月3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9)沪7101刑初72号]:史媛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史媛媛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七、许志刚、王芳销售假药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许志刚私下进购“Lignospanstandard”及“POSICAINE100”麻醉注射剂,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出售。王芳储存保管进购待销的麻醉注射剂,根据许志刚的指令,通过快递交送买家。2016年5月,许志刚、王芳被抓获。同年6月28日,在浙江省临安市某车库内查扣许志刚、王芳尚未出售的麻醉注射剂2800支。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2016年11月3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1刑初1049号]:许志刚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王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经营行为;涉案假药、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许志刚、王芳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八、方忠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6年下半年起至2017年7月初,方忠从杨某处累计购进1000克AZD9291药物,通过顺丰快递等方式,直接出售或配制成胶囊后出售给购药者,用于癌症治疗。2017年7月6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黄山市抓获方忠,并查获未及售出的AZD9291胶囊60粒、AZD9291药品251克。经认定,上述药品均按假药论处。2018年4月26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0101刑初65号]:方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连同缴获的假药及相关作案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方忠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九、刘伟波销售假药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刘伟波先后在长宁区、黄浦区两处私自进行微整形诊治,且未取得医疗机构资质及执业资格。刘伟在无证诊治过程中,多次通过微信购买未取得国家药品批文的“肉毒素”39盒(每盒1瓶)、未获得国家医疗器械批文的“玻尿酸”114盒(每盒2支)及其他相关药品60多盒并销售。2017年5月17日,执法机关从刘伟波租借的房屋内查获待售的未取得国家药品批文的“肉毒素”3盒、未取得国家医疗器械批文的各类“玻尿酸”21盒。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11月2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01刑初971号]:刘伟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缴获的“肉毒素”7盒、各类“玻尿酸”24盒予以没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刘伟波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王达龙销售假药案
2016年8月2日,王达龙向史某出售两瓶名为“延时王”的药品(每瓶10粒)。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5月16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1刑初1032号]:王达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假药和赃款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王达龙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一、张琨销售假药案
2016年1月至5月,张琨系“佳鑫美甲批发”老板,同时经营纹绣生意。其通过微信先后七次向曾某购买“TKTX”35%、“PROAEGIS”10g、“白管”、“TKTX”20%等四种纹绣麻药膏共计200余支,为客户纹绣时麻醉所用。经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10月2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01刑初858号]:张琨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涉案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张琨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二、马宝华销售假药案
2017年5月25日,马宝华在上海市西藏南路万商花鸟市场边门处,将1瓶10粒装标有“Viagra黄金伟哥”的药物销售给郑某。随即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同时从马宝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另查获两瓶标有“Viagra黄金伟哥”、3瓶标有“德国黑金刚”、2瓶标有“增大延时片”的药物,共计70粒。经鉴定,上述药物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且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12月2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01刑初976号]:马宝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涉案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马宝华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三、戴松云销售假药案
2018年6月7日,戴松云在上海市黄浦区陆家宅路四牌楼路路口销售假药时被当场抓获,查获印有“康桥”字样的性药13粒。随后又在戴松云经营的位于黄浦区陆家宅路113号成人情趣用品店内查获10粒装“珍品伟哥”一盒(剩余4粒,每粒印有“康桥”字样)。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2018年10月2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380号]:戴松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戴松云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四、郁序、方建文销售假药案
2015年12月起,郁序通过代购等方式从日本、香港等地购入美白针剂、加卫苗等进口药物,并在其原暂住地上海市常德路500弄6号602室对外出售。方建文于2015年12月通过在大众点评网上注册“倩容医美微整形工作室”发布宣传广告,将客户经由倪某介绍给郁序。2015年12月15日,方建文、倪某开车带夏某向郁序购买加卫苗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进口加卫苗2支及其他各类进口药品372支。经鉴定,查获的2支加卫苗按假药论处。2017年5月23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09刑初363号]:郁序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方建文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郁序、方建文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五、蒋露露、叶青销售假药案
2017年3月22日,蒋露露、叶青在上海市普陀区礼泉路689弄5号,向杨某销售Botulax品牌A型肉毒杆菌素并欲实施注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从蒋露露处查获的两盒Botulax品牌A型肉毒杆菌素均未标示有进口药品批准文号亦无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依法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11月28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09刑初1168号]:蒋露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叶青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蒋露露、叶青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六、周里销售假药案
2015年10月起,周里等人结伙于共同租赁上海市临平路333号12座2602室开设蜜桃微整形工作室,通过微整形向顾客销售进口药物。2015年12月29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各类进口药物共计57支并抓获周里。经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进口药物中47支ASCORBICACID(抗坏血酸注射液)依法按假药论处。2017年5月11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09刑初316号]:周里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周里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七、赵征航销售假药案
2010年起,赵征航在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泾五金城17幢233-234号经营上海红红劳保物资经营部,对外销售劳保用品和邦迪牌苯扎氯铵贴。2017年4月20日,公安人员在该店查获64盒共计6400片邦迪。经上海强生有限公司鉴定、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邦迪应按假药论处。2018年1月29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0109刑初74号]:赵征航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赵征航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八、蓝军毅销售假药案
2017年11月,蓝军毅从蓝祖彬(另案处理)处购入东阿阿胶4箱(每箱60盒)、福牌阿胶1箱(每箱40盒),并对外销售。同年12月6日,蓝军毅在青浦区暂住处被民警抓获,查获其待销售的东阿阿胶22盒、福牌阿胶35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均为假药。2018年4月10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0109刑初208号]:蓝军毅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蓝军毅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九、蓝祖彬销售假药案
自2017年11月起,蓝祖彬在其经营的上海市宝山区永乐路367号的“聚宝堂参茸医药店”,对外销售标注“OTC”的东阿阿胶。2017年12月6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店内抓获蓝祖彬,并查获待销售的东阿阿胶44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上述东阿阿胶为假药。2018年4月27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0109刑初295号]:蓝祖彬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蓝祖彬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二十、刘前毅销售假药案
自2017年11月起,刘前毅将从他人处购入带有OTC标志的假冒“东阿”阿胶加价销售给他人。2017年12月6日,刘前毅在浦东新区下沙街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车内查获待出售的纸盒装“东阿”阿胶30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上述30盒“东阿”阿胶均系假药。2018年5月15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0109刑初323号]:刘前毅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刘前毅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二十一、刘尚广销售假药案
2017年4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泾五金城内刘尚广经营的尚广劳防用品经营部店内,查获正在经营出售的2800片邦迪牌苯扎氯铵贴。经上海强生有限公司鉴定、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邦迪牌苯扎氯铵贴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11月17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09刑初1039号]:刘尚广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刘尚广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二十二、余佳销售假药案
2016年下半年起,余佳租赁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888号615室无证开设美容工作室,2017年下半年起,其在提供普通美容护理服务的同时,向顾客出售来源不明的“瘦脸针”等注射类美容药物,并提供注射服务。2018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将余佳抓获,并查获16支标有“Huons”的抗坏血酸注射液、8支标有“Hyaron”的水光注射液、5盒标有“HUTOX”的橙毒注射液等8类注射用美容针剂。经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注射液应按假药论处。2019年1月1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9)沪7101刑初46号]:余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余佳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消费提示
本次公告的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多数属于未取得证照的经营者,通过开设网店、美容工作室、劳防用品经营部等形式销售药品,也有零售药店违法销售药品的情况。上海市药品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正规渠道购买。消费者应当通过医院、药房等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合法的药店经过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店内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网上药店也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企业也应取得经营许可(备案)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药品,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医疗器械。
二、看清批准文号。国产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才能生产、销售。国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国产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取得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进口医疗器械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消费者在购买时要看清批准文号,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注册信息。无批准文号或注册证号、无中文标签、外包装标示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信息不一致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要购买。
三、安全合理用药。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购买处方药要到医院请医生诊查后开处方,持处方到医院药房或合法的药店买药。不应盲目或过量服用药品,注意科学合理用药。
四、保存购买票据。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时应索要销售发票或凭证,并妥善保存,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投诉举报维权。如发现药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