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广西药监局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山县生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西灵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两家药企因销售劣质中药饮片“决明子”,被处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劣药决明子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具体详情如下:
1、灵山县生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该公司销售的决明子(批号:1812040),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 应不得过5ug/kg,结果为9ug/kg(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大黄酚(C15H10O4)不得少于0.20%,结果为0.13%(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当事人销售上述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销售劣药决明子的违法所得玖拾元陆角(¥90.60);
(二)并处销售劣药决明子货值金额壹佰陆拾元(¥160.00)二倍的罚款,即叁佰贰拾元(¥32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佰壹拾元陆角(¥410.60)。
2、广西灵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销售的决明子(批号:190501-01,规格:500克/包)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量测定】大黄酚(C15H10O4)为0.08%,按《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当事人销售上述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销售劣药决明子的违法所得叁佰伍拾伍元伍角(¥355.50);
(二)并处销售劣药决明子货值金额叁佰伍拾伍元伍角(¥355.50)二倍的罚款,即柒佰壹拾壹元(¥711.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零陆拾陆元伍角(¥106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