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吉林省药监局按新《药品管理法》对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8月、9月连续被按新《药品管理法》处罚,罚没合计达428万。
8月,因编造记录,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被处22.5倍罚款,罚没226万;
9月,因抽检不合格,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被处15倍罚款,罚没202万;
第一重打击: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的规定。
▍因举报,编造记录,被处22.5倍226万罚款
2020年吉林省药监局公布了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2020年03月06日,涉事企业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在压片过程中,出现片重差异不符合内控标准,挑出一袋(重25kg)。经粉碎后重新压片,并到另一批次合格药片。但记录没有显示这个过程,导致编造记录,被药监部门发现,最终被按新《药品管理法》“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处罚22.5倍(按十万元计算),罚没合计约226万。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产整顿;
2.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21898盒;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76.48元;
4.并处违法生产的药品货值金额61596.60元(按十万元计算)22.5倍的罚款(人民币2250000.00元);以上3、4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261276.48元(226万元)。
第二重打击: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抽检不合格,被处十五倍罚款,罚没202万
2020年9月27日,吉林省药监局公布了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2020年4月10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检查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成品留样宰的止痛风湿丸(批号:20200103)进行监督抽样,抽取留样8盒,送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显示,止痛风湿丸(批号:20200103)【检查】项下“溶散时限”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应在60分钟内;检验结果:6丸在60分钟内未完全溶散,不符合规定)。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37014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718.42元;
3.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33650.00元十五倍的罚款(人民币2004750.00元);以上2.3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28468.42元(2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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