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梅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畹香瑞丰大药房因销售劣药“新开河参” 被处罚款202万元的判决书。
据判决书披露:在2020年2月27日,大埔市监局执法人员对
梅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畹香瑞丰大药房例行执法检查中,发现30盒标示“06年老庄新开河”,标签价格为2850元/盒的中国长白山新开河参(生产厂家:中国药材公司联营企业集安市新开河有限责任公司出品,生产日期:2006年09月05日)存在
外包装未标注有效期,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喷码下方位置有明显擦拭痕迹及5盒标示“99年老庄新开河”,标签价格为6690元/盒的中国长白山新开河参(生产厂家:吉林省药材公司集安参茸总公司出品,规格:565克)存在无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劣药。
并市监局认为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公共卫生一级响应,
梅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畹香瑞丰大药房在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关键时期,仍从事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配合调查工作,履行接受询问调查的义务。
尽管被罚的企业提起上诉,但法院认为,被告大埔市监局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瑞丰大药房诉请撤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所以被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中,在此次处罚中,梅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畹香瑞丰大药房销售劣药是按新《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并且处罚力度是相当严格的。
由此可见,对于销售劣药的行为,药监局将会依旧《药管法》进行处罚,一旦被查实,那么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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