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对一例销售假药的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销售假药非法获利
法院判处刑拘并禁业
据了解,被告马某兵系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药店实际负责人。2021年3月17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提起公诉。
经查实,2019年2月22日,被告马某兵将其存放于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药店办公室的一盒安宫牛黄丸(3丸),以1650的价格将其出售;随后,在2019年2月23日,又以8350元的价格将两盒安宫牛黄丸(17丸)进行出售。2020年8月28日,经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马某兵出售的安宫牛黄丸为假药。
除此之外,在2021年期间,相关部门对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药店进行搜查时,发现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药店搜查出的安宫牛黄丸为假药。并且,被告人还利用低价购买的假药,高价售出,非法获利9200元。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马某兵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马某兵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马某兵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在案扣押的假安宫牛黄丸、推光漆盒、绸缎盒、硬纸盒等物品予以没收,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扣押机关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依法处理。
四、被告人马某兵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利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2年01月24日,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强制措施信息公开表》。
通告显示:大连为众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奥利司他胶囊。
公示日期:2022年01月24日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内容:
大连为众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奥利司他胶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3724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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