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药品,吊销经营许可证。
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对药品零售环节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后处理的通知》,针对药品零售环节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通知》提出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一次被发现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罚款。
零售药店已经因上述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处罚的,第二次被发现的,一律依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零售药店有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第三次发现的,按情节严重处理,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通知》指出对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未执行“三专一证”管理,造成流入非法渠道的,依据《药品管理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移送公安机关。
对药品零售企业计算机系统未使用,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的,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通知》最后强调,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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