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山东省医保局官网发出关于公开征求《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主要规则和拟采购品种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在国家医保局指导下,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拟定了《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主要规则和拟采购品种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 2025年11月4日-6日。
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主要规则如下:
| 规则类别 |
具体内容 |
关键要点 / 说明 |
| 一、覆盖范围 |
1. 采购品种 |
共 41 个品种,每个品种分为选货和统货 2 个规格等级。标准依据《中国药典(2025 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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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报资格 |
企业 / 品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1 年内不符合 GMP 要求或被暂停生产;
・因违规被取消集采资格;
・申报药品 1 年内被省级及以上药监部门检验不合格。 |
| 二、报量与协议量 |
1. 医药机构报量 |
按厂牌如实填报,报量总数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使用量的 80%。采购高档饮片的三级医院可适当减少或不报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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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协议采购量 |
按医药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的 80% 确定。 |
| 三、入围与中选规则 |
1. 最高有效申报价 |
根据医药机构填报的历史采购价格 以及市场调研数据等综合分析确定各品规最高有效申报价,申报 企业首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有效申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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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综合评审(100 分) |
・报量集中度(30 分):需求量(18 分)+ 覆盖机构数(12 分)
・申报品种指标(35 分):GAP 基地(10 分)+ 追溯体系(10 分)+ 道地药材(10 分)+ 趁鲜切制(5 分)
・首轮报价(35 分):价格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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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入围规则 |
按综合评审得分排名,前 30% 的企业入围二轮报价,但有上限:
・申报企业≤6 家:全部入围
・7-18 家:最多入围 6 家
・≥19 家:最多入围 50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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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轮报价与拟中选 |
・报价≤最高值且降幅≥15%:直接拟中选
・降幅未达 15%,但报价≤同品规最低价 1.2 倍:除报价最高者外,其他可拟中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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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样品评审 |
拟中选企业需提供样品,评审合格后方获得正式中选资格。 |
| 四、协议量分配 |
1. 直接分配 |
若报量药品在该地区中选,且中选企业价格排名在前 40%,则机构 100% 的协议量分配给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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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待分配量 |
未中选或排名不在前 40% 的企业的报量,纳入待分配量,由医疗机构从中选企业中自主选择。 |
| 五、配套政策 |
1. 质量约束 |
中选药品出现质量不符、严重问题等,取消资格,严重者列入违规名单 2 年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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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供应保障 |
・采购量在协议量 2 倍以内,企业必须按中选价供应
・无法及时供应且整改不到位,取消资格并可能列入失信名单
・超 2 倍量且协商无法供应的,经批准后可自行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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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追溯要求 |
将探索 “一物一码” 追溯政策,后续集采将作为评审指标。 |
整体来看,降低了报价、医疗机构报量的分值,提高了品质质量指标分值;调低了第二轮价格降幅,同时强调了报价与实际供应质量的一致性、供应满足量及质量追溯与医保的绑定。
一、覆盖范围
(一)采购品种范围。按照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等原则,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采拟采购 41 个品种,每个品种分为选货、统货 2 个规格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2025年版)》和专家意见,形成各品种性状描述及各品规规格等级要求(见文末表格)。
(二)申报资格。申报企业和品种应不存在以下情形:申报企业在 1 年内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或被暂停生产;因纳入集采违规名单等原因被取消参加全国中药饮片联采资格。申报药品在 1 年内被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
二、医药机构报量和协议采购量
(一)填报需求量。医药机构结合历史采购量、临床使用状况等因素按厂牌如实报量。原则上每个品种的报量总数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使用量的 80%。实际采购中药饮片明显高于集采品种选货规格等级的三级医疗机构,可适当减少报量或不报量。
(二)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按医药机构采购需求量的80%确定。
三、入围和中选规则
(一)最高有效申报价。根据医药机构填报的历史采购价格以及市场调研数据等综合分析确定各品规最高有效申报价,申报企业首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有效申报价。
(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指标总分值 100 分。包括:医疗机构报量集中度指标(30 分),其中联盟地区采购需求量 18 分、医疗机构覆盖数量 12 分;申报品种指标(35 分),其中 GAP基地 10 分、追溯体系 10 分、道地药材 10 分、趁鲜切制 5 分;首轮报价指标(35 分)。
(三)入围规则。按照综合评审指标计算申报企业在各联盟地区的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确定顺位,排名前 30%的企业确定为入围该联盟地区二轮报价企业。其中,联盟地区同品规有效申报企业数≤6 家的全部入围,7-18 家的最多入围 6 家,≥19 家的最多入围 50 家。
(四)二轮报价。参照入围企业首轮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各品规二轮报价最高值。入围企业开展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须不高于二轮报价最高值及其首轮报价。第二轮报价较二轮报价最高值降幅≥15%的,获得拟中选资格。入围企业降幅未达到15%,其报价≤联盟地区同品规最低申报价 1.2 倍的,除第二轮报价最高的外,其他可获得拟中选资格。
(五)样品评审。获得拟中选资格的企业,按申报产地逐一提供每个品规样品。样品评审符合集采要求的,获得中选资格。
四、协议采购量分配
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的药品若在该医药机构所在地区的中选范围,中选价格由低至高排名在中选企业总数前 40%的企业,该医药机构填报的对应协议采购量的 100%分配给该中选企业;排名不在前 40%范围或未中选的企业,医药机构填报的该企业协议采购量纳入待分配量。待分配量由医药机构在供应本地区的中选药品中自主选择分配。
五、配套政策
(一)强化质量约束。中选企业供应中选药品存在与申报药品追溯信息、产地等不符,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情况的,取消企业或品种中选资格,视情节轻重列入违规名单并取消其 2 年内参与各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
(二)强化供应保障。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实际采购量在当年协议采购量 2 倍以内的,中选企业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未按医药机构采购需求及时供应,经医药机构所在地区医保部门约谈督导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企业或品种中选资格,视情节轻重列入违规名单并取消其 2 年内参与各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由相关省份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失信评级。采购周期内,若医药机构实际采购量超过当年协议采购量 2 倍以上,经与本联盟地区该品规所有中选企业协商后均无法按中选价格供应的,经报联盟地区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后,可由医药机构自行采购。
(三)强化追溯要求。医保部门将探索制定中药饮片“一物一码”追溯政策要求,引导生产企业逐步实现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做好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药品追溯码之间的关联,保证药品追溯码的准确性、唯一性。政策出台后,相关要求将作为后续全国中药饮片联采评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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