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店、药师实行信用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为机构类信用主体,[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将纳为个人类信用主体。
省医保局负责组织制定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规则,明确不同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和积分规则、评价方式、信用等级等内容,并根据监督管理实际进行调整。
多地严管医保执业药师工作
广东并非第一个落地该政策的地区。在此之前,多地已发布相关文件,明确对药店“医保药师”实行记分管理,比如:
一、上海
(1)明确“医保药师”指的是按程序与本市医保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申请获得医保药师服务标识码,并在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配售服务的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药师。
(2)细化记分周期、记分标准、记分处理等要求。
其中,违规行为计分累计达到9~11分,市医保局监督检查所、区医保部门对其开展约谈,其所在连锁公司或定点药店应对其开展为期1个月的离岗医保政策培训。培训期满后考核,合格上报医保系统备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二、山东泰安
公布《医保药师医保信用评价指标》,其中查实“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或无处方配售处方药的”,也将扣分处理。
除以上两地外,还有浙江温州、广东深圳、甘肃兰州等多地曾发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相关文件,明确对定点药店医保药师进行管理,如发生违规行为将追责到个人。
医保管理进行改革,各位定点药店的执业药师(医保药师)也要更加严格地规范销售、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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