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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4名被告。 卢燕波 摄
图为庭审现场。 卢燕波 摄
17日至18日,云南玉溪市红塔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百花草堂案”第二起案件,4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销售假药金额高达3000万元以上。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黄兴、李应萍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在红塔区“黄兴诊所”(后更名为“百花草堂黄兴诊所”)非法生产、销售自己配制的“骨增风湿灵、骨增祛风散”等药品;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袁林生在该诊所配制药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周吉梅在该诊所配制药品及为诊所生产药品非法购进西药“克感敏和醋酸泼尼松”。经红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黄兴、李应萍生产、销售的药品依法均按假药论处。据统计,黄兴、李应萍涉及的假药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0314460元,袁林生涉及的假药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500945元,周吉梅涉及的假药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0689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兴、李应萍等4人使用中药原药材,在无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批准文号手续的情况下,在“百花草堂黄兴诊所”、黄兴本人住房、车库按一定比例混和调配“骨增风湿灵、骨增祛风散”等粉剂,给予新的包装、名称、并在外包装上注明“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事项”等内容,并以药品的名义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严重扰乱了国家对药品的监管秩序,威胁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袁林生、周吉梅作为“百花草堂黄兴诊所”的小工,主观上明知黄兴诊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况下,而参与诊所配制或者购买工作,在黄兴、李应萍生产、销售“骨增风湿灵、骨增祛风散”等药品的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从犯。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兴非法持有9支枪支,1020发运动长弹,60498发制式气枪铅弹;被告人袁林生非法持有1支气枪,54900发制式气枪铅弹。被告人黄兴、袁林生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袁林生以举报黄兴、李应萍生产、销售假药相威胁的方式,向黄兴的母亲吴桂芳索要钱财,于2006年6月从吴桂芳处获取现金人民币30万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庭审上,被告人李应萍辩称,其生产、销售“骨增风湿灵、骨增祛风散”等祖传药品,配药亲尝,不存在假药成分,其主观上无意识到是违法犯罪,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黄兴辩称,从父亲黄本云传到自己又卖了二十多年的药,有工商登记、卫生局的玉卫准字号等合法手续,没有出现过毒副等危害作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钱财是做其他生意所得,不是经营药品的收入;枪弹是自己爱好,以收藏为目的,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被告人袁林生辩称,他在“百花草堂黄兴诊所”只是一个打工、拿工资的小工,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他与吴桂芳之间有借条,是借贷关系,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枪弹不是自己的物品,收藏只是个错误。被告人周吉梅辩称,自己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作为小工,听从老板安排参与制药的一道工序而已,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百花草堂黄兴诊所”是依法设立的个体医疗诊所。“骨增风湿灵、骨增祛风散”等祖传药品,自己研制,聘请有医师资格的医生坐诊,无需药品许可证,处方符合药品法有关制剂的规定,无假劣充真行为,没有出现不良的后果,四被告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对于被告人黄兴私藏枪支弹药,主观上出于爱好收藏,无使用动机,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袁林生敲诈吴桂芳30万元,有借据,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敲诈勒索;袁林生非法持有的弹药的所有权人是黄兴,只是代为保管,因此认定其非法持有的弹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庭审结束后,法官选择择日宣判。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药品卫生等相关部门人员、新闻媒体记者及部分关注该案的公民近150人参加旁听审理。
此前,该院于6月10日公开审理吴桂芳、牟玉红、黄海俊三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百花草堂案”第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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