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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康药业最新公告,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了针对上市公司的诉讼。此前,迪康药业曾于2014年9月2日公告,迪康集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迪康药业持有的迪康中科99%的股权归属迪康集团所有。
公司公告称,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接到法院口头通知,获悉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0月8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2014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迪康中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迪康药业、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此前,原告迪康集团曾于今年9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迪康药业现第一大股东蓝光集团赔偿原告损失3亿元;请求判令公司持有的迪康中科99%的股权归属原告所有;同时请求诉讼费由迪康中科支付。
2007年10月5日,蓝光集团与迪康集团签订了 《关于重组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等两份协议。协议约定,迪康集团向蓝光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蓝光集团以“承债”的方式支付对价,蓝光集团在对公司进行重组时将采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并以注入上市公司净资产的总额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重组方案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不过之后情况发生变化,迪康集团的债务金额远超事先约定的蓝光集团承债价格,该协议并未得到执行。2008年6月,蓝光集团最终通过司法拍卖竞得迪康集团的5251万股,顺利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基于此,迪康集团方面认为,蓝光集团及公司未按协议履行,损害了迪康集团的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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