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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天地网讯]自今年国务院办公厅的7号文和国家卫计委70号文出台以来已经过去了数月。现在,各省药品大招标陆续开启,全国范围内的药招大幕正徐徐拉开。在各省药品大招标的过程中,不统一、进度不平衡、重点不突出等等问题开始在实践中日益凸显。
事实上,在近期湖北省药采平台公示的《2016年度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就可以看到其中包含的《湖北省2016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经济技术标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指标》)对湖北企业和外省企业的政策就有明显不同。
首先,《指标》在企业评价(15分)一栏中,专门开了一个行业评比的子项,该子项仅针对获得2011年以来湖北省最新一轮医药行业评比10强的企业(含产品获奖)。而这一子项的分值为3分,占企业评价这个大项总分值的20%。其次,《指标》中产品评价(70分)一栏,有两个子项,药品储备(2分)和配送能力(5分)的要求分别为承担或参与国家与湖北省战略、战备药材代储和生产企业(包括集团)在湖北省拥有全资或控股的药品经营企业。再次,《指标》在挂网采购方面规定: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所在的集团公司注册地为湖北省,通过招标采购但未纳入“中标(挂网)目录”中标的药品(不含委托加工产品),取同竞价组均价作为拟挂网价,投标人确认后,纳入“中标(挂网)目录”,由采购主体谈判采购。最后,《指标》在经济技术标评审的有关规定中明确指出:“符合以上规则且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相同的产品,一并进入商务标综合评审。同评审组无本省企业进入的,按照经济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增加1~2名本省企业入围,不占入围指标。”
从上述几种指标中可以看到明显的地方保护倾向,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药招的公平性。那么有地方保护倾向的药招方案是仅此一家吗?其实不然,据福建方面的公开资料显示,和外省生产企业相比,其本地生产企业同样享有一定的保护性政策。
有鉴于此,国家卫计委出台了一份文件——《关于公立医院药品集采工作中几个问题作出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该文件除对于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若干问题做出明确的解释之外,还再次明确了此前国务院办公厅7号文中“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的文件精神。国家卫计委的新文件下发后,在业内引发热议。但截至目前,尚未发现湖北方面有所动作,真正实现全国公平药招看来还需要一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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