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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检委会委员吴新建对该院提起公诉的邓某生产假药案出庭支持公诉。
经查,被告人邓某在挂靠某医药公司销售中药饮片过程中,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他人擅自对艾叶、桂枝等94个品种2338公斤中药饮片处理加工、改换包装,并打印、标贴正规中药企业的虚假合格证。经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94个品种中药饮片价值人民币43612元,均为假药。
药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药品的生产、销售应当遵循最严密的审批手续和最严谨的科学论证。中药饮片属于药品,其生产过程同样也需要严格的审批和规范。中药材炮制成中药饮片,需要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或省级规范,在符合要求的场所进行加工、炮制。被告人指使无专业技能的人员,对一些发霉、潮湿、破损的中药饮片重新清洗、暴晒、加工,既未按照净制等炮制规范来加工生产,又未经批准就随意打印合格证并进行包装。被告人法制意识淡薄,为了图方便、减少成本等个人私利上的考虑,就置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既破坏了药品的管理秩序,又给老百姓的用药安全带来隐患,具有社会危害性。
该院公诉意见认为,《药品管理法》规定无相关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中药饮片,未经批准生产的按假药论处。两高司法解释对生产假药的行为予以了明确界定,对于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将药品原料、辅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包装的行为,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也属于生产行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构成生产假药罪。被告人邓某当庭自愿认罪伏法,法院审理后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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