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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苍溪县龙山镇6名从事“川明参”经营活动的男子,用工业硫磺将库存的“川明参”熏制后对外销售,这些产品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对人体危害极大。日前,经苍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对刘某等6名被告人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指控,为了使自己的“川明参”在外地打开销路、卖个好价钱,2011年4月,刘某等人将当地生产的“川明参”用工业硫磺进行熏制,使之外表光亮、保质期长。他们将其运到外地销售,后被当地群众举报。工商部门将刘某等人熏制的“川明参”送往南充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二氧化硫含量最高达到2274mg/kg,远远超过国家标准要求。如果食用这种“川明参”,会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卫生部明确将“工业硫磺”列为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严禁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当地“川明参”合作社也对“川明参”的质量及卫生指标制定了标准,要求二氧化硫含量≤0.1mg/kg。(正义网 通讯员王洪录 李杉 罗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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