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关于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公告。
公告内容显示,根据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于春菊、刘惠梅2名执业药师因销售假药罪受刑事处罚。2人注册证书已经注销,省局已将其受刑事处罚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现予以公告。
于春菊
资格证号:ZZ00422626;注册证号:321217090473logout;注册单位:响水县怀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执业类别:药学;受罚原因:销售假药罪(
2019)苏0921刑初146号。
刘惠梅
资格证号:ZZ00422626;注册证号:322217090709logout;注册单位:响水县惠十好大药房有限公司;执业类别:中药学;受罚原因:销售假药罪(
2019)苏0921刑初146号。
因刘惠梅、于春菊在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同时,进行了销售假药的罪行,根据《江苏省执业药师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注销于春菊、刘惠梅二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其“销售假药”行为予以通报。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二人违法行为的具体公示梳理可得,被告人刘惠梅、于春菊通过隐藏在响水县惠和好大药房(四海店)后面的小房间对外销售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并销售给被害人沈某、张某乙各5盒,均未按规定通过系统销售,亦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
两人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处于以下刑事处罚:
一、被告人于春菊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0元(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刘惠梅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预缴)。
三、禁止被告人于春菊、刘惠梅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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