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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药品与非药品类商品摆放分区不明,陈列标识混淆不清的状况,近日,安徽枞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出统一规定,要求零售药店经营保健品一律使用规范标识牌,实行统一色标管理。
该规定要求,从2009年3月1起,辖区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保健品,必须保证与药品严格分开,柜台陈列必须使用统一设计的规范标识牌(标牌的形状为长方形,底色为橙色,“蓝帽子”图案和文字均为蓝色)。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落实的企业,将按照开办药店经营面积的标准进行处理:对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的药店,保健品不得占用药品经营场所面积;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药店,药品经营区域必须保证40平方米,且应该做到分开陈列,规范标识。违规者将依据药品分类专用色标管理规定,按非药品类商品与药品混放进行处理。(朱凌志 王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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