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近期,《国家药监局关于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核心变化速览:新规明确了什么?
《规定》确立了“常规流通放开、高风险品种分类管控”的框架:所有执行省级炮制规范的饮片均具备跨省销售、使用资格;仅当执行标准与使用地在药材基原、药用部位、炮制方法(不含净制、切制)或用药特点上存在地区性差异,且易导致临床用药混淆时,由生产企业向使用地省级药监局履行告知式备案。
二、第一步:判定是否需要备案
判定逻辑表(对应意见稿原文第一、二条):

三、第二步:全流程操作指引
以下将备案流程、全链条责任与后续管理合并梳理,按业务发生顺序集中呈现。
3.1 备案前:判定与准备
判定性质:生产企业对照第一、二条,判定拟跨省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临床易混淆省级标准中药饮片”。
准备资料:如属需备案品种,准备以下六项资料及真实性承诺:药品生产许可证;中药饮片名称;药材基原;执行标准;执行标准差异比对资料(含临床易混淆内容信息);标签样稿
3.2 备案中:提交与公示
提交备案:生产企业通过“临床易混淆省级标准中药饮片备案平台”,向使用地省级药监局提交完整资料。
完成备案:提交即完成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号,无审批等待环节。
信息公开:使用地省级药监局在官网公开备案信息(含名称、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混淆信息、备案号),供社会免费查询。
3.3 备案后:生产与经营管控
标签改造:生产企业在已备案产品标签上,标明固定提示语及备案号。
提示语:“用药提示:本品非执行本省(市、自治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临床使用时请关注,严防混淆”。
资料提供:生产企业向销售、购进、使用单位提供已备案信息及标准差异对比材料。
经营限制:经营企业仅向已完成备案的对应行政区域销售该类产品。
采购核验:经营企业采购时关注公开备案信息,发现厂家未备案应协调其完成备案后方可销售;使用单位(医疗机构/药店)不得采购未备案产品。
3.4 动态维护与风险监测
标准更新:生产企业关注执行标准制修订情况,若差异变化符合备案情形,需重新备案并生成新号。
存量处理:生产日期在标准变化前、已按原标准备案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风险监测:生产企业建立不良反应收集与风险评估机制,在年度报告中报告。
协议管理: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签订书面购销协议,明确责任,并监督其履约。
3.5 使用端管理
用药培训:使用单位开展安全用药培训,将跨省饮片的基原、炮制、功能主治等信息告知医师、药师。
告知义务:药店销售时需向购药人员履行用药告知义务,严格执行储存、陈列及处方调配规范。
四、第三步:违规处置与风险红线
4.1 取消备案的七类情形(第九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使用地省级药监局将取消备案:
备案资料不真实;
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
在本地使用存在临床用药安全风险;
省级标准转为国家药品标准;
省级标准经修订,已不存在差异;
申请人申请取消备案;
不属于应当备案或其他依法应当取消备案的情形。
4.2 未备案处罚(第十七条)
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处置: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停止相关产品在该省销售、使用。
4.3 特殊衔接(第十八条)
涉及毒性饮片的,需同时符合毒性饮片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签管理规定。
五、第四步:过渡期行动指南(第十九条)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27年X月X日起施行。
存量产品:施行前已跨省销售使用的临床易混淆饮片,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使用。
补备义务:生产企业应当在新规施行后一个月内,完成此类存量产品的备案,并将备案信息告知经营和使用单位。
结语
《规定》的出台,并非对过往监管的修补,而是首次以专门规章的形式,系统性厘清了省级中药饮片跨省流通的“规则边界”。其核心价值在于确立了“普遍赋权、精准备管”的治理思路:一方面,通过明确“净制、切制差异不备案”等刚性标准,大幅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畅通了全国大市场流通渠道;另一方面,通过锁定“基原、药用部位及炮制工艺”的高风险差异点,压实了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与使用地的监管责任,构筑了防范临床用药混淆的安全底线。
对于行业而言,企业只需严格对照《规定》第一、二条的判定标准,履行备案、标识、核验与年报报告义务,即可在合规框架内把握流通机遇,助力行业在规则明晰的新阶段,实现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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