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9月29日,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发布处置公告,7家已中选企业被取消对应批次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资格。
本次处置公告未提及断供举报、价格投诉或企业间履约纠纷,所有触发事由均来自地方药监部门公开的监管结论。这一事件客观反映出,饮片集采运行两年来,医保与药监跨部门协同的质量约束机制,已经从公开规则层面进入常态化落地执行阶段。

行业原有投标认知已被打破
过去一段时间,行业内部分饮片企业对饮片集采的认知,更多停留在竞价逻辑层面,将集采中选资格视为中标即锁定公立市场份额的一次性入场凭证。
此前集采运行过程中公开的处置案例,大多围绕断供、未签署协议、供应不及时这类集采端履约问题展开。9月29日的公告调整了这一预期:药监端的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不符合、暂停生产行政决定,可直接联动集采端取消对应批次中选资格,部分企业同步被列入违规名单,最长18个月暂停参与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活动。
药监-医保信息联动,全链路处置节奏加快

从公开信息梳理的时间线来看,本次事件的跨部门流转效率明显高于此前同类事项:
9月10日,地方药监部门对涉事企业作出风险控制措施,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企业被暂停生产销售。9月中旬,多地药监部门完成对其余涉事企业的现场核查,陆续发出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从地方药监作出监管决定,到全国联采办完成信息同步、核实并发布处置公告,整体周期不到两周。公告发布次日,多地医保部门同步启动属地执行工作,节后首个工作日部分省份已将执行通知下发至辖区内所有参与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
从药监部门作出正式监管结论,到集采端完成中选资格处置,全链路流转效率明显提升,药监与医保之间的常态化信息共享通道已经实际运行,此前部分企业认为“药监端问题可通过后续整改缓冲,不影响院内正常供应”的旧有路径已不再适用。
投标文件中的质量承诺成为刚性约束
此前参与集采的部分企业,普遍将投标文件中的质量承诺条款视为常规格式内容。本次联采办公告中,明确将处置依据表述为“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
企业在投标阶段签字盖章确认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承诺,已成为覆盖整个采购周期的履约契约。GMP不符合、被暂停生产,本质上是企业实际生产运行状态,未达到投标申报阶段确认的质量管控标准。
本次处置中,3家被列入违规名单的企业,暂停参与集采活动时长为18个月,超出第二批全国饮片集采1年的常规采购周期。企业因质量合规问题被清退,除失去当前批次中选资格外,还将在一段时期内无法参与全国性联盟采购,对其公立医疗市场的业务布局形成直接影响。
联动处置已进入常态化运行阶段
8月31日,全国联采办已发布过一次取消4家企业中选资格的公告,9月29日是短短一个月内第二次公开同类处置,是药监与集采联动处置机制进入常态化运行的明确信号。
此前行业对饮片集采质量保障的讨论,多集中在评审阶段对道地药材、追溯体系等维度的规则设计。目前管控逻辑已延伸至中标后的全周期管理:评审阶段的综合评分决定企业能否中选,中标后持续的日常质量监管结果,决定企业能否完整持有中选资格至采购周期结束。
全国统一规则下各地同步落地执行
全国联采办公告发布后,各省份同步跟进属地执行工作,结合本地中选清单逐一落实对应涉事企业的中选资格处置要求。
多地医保部门先后发布属地执行通知,按本地中选覆盖情况完成对应品规的挂网状态调整,所有处置动作均与全国联采办公告明确的规则保持一致。各地最终执行范围,以本省医保部门正式发布的通知及所附清单为准。
饮片集采推进至今,行业关注的核心已从降价落地,逐步延伸至降价后的全链条质量稳定。7家企业被清退的公开案例显示,集采质量约束条款已从采购文件的纸面约定,转化为覆盖全采购周期的常态化管理动作。后续能在集采体系内持续参与供应的企业,需在完整采购周期内,稳定兑现投标阶段确认的各项质量承诺。
参与本次集采的中选企业,可持续跟进属地药监、医保部门的公开信息,定期开展生产端质量合规风险排查,保障全周期质量管控体系稳定运行。
【延伸补充:核心合规条款与适用情形梳理】
本次7家企业被取消中选资格的处置,全部严格依据现行药监法规的明确条款,所有触发情形均为监管部门公开列明的严重质量风险场景,普通抽检类问题不会直接触发本次事件对应的集采清退联动处置:
1、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不符合的核心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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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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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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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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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存在多项系统性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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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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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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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来源无法溯源、炮制工艺未按备案规程执行、批生产/批检验记录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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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专项管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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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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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验证数据缺失、偏差调查未闭环、计算机化系统管理失控,质量体系系统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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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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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药化监〔2014〕53号《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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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与注册信息不符、关键工艺变更未申报、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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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变更管控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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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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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批准范围生产饮片、外购饮片分包装后重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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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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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2026年3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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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药监部门作出暂停生产行政决定的核心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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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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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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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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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药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需第一时间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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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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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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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药品安全风险隐患,需立即暂停生产排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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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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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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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检查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可能直接引发药品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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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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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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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生产全链条质量管控失守,不符合中药生产专项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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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条风险控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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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2026年3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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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特别明确边界:仅涉及细节操作疏漏的轻微GMP不符合(一般缺陷),比如少量批记录填写笔误、个别文件编号不规范、局部生产区域卫生细节不到位等,不会被药监部门判定为“GMP综合评定不符合”,也不会作出暂停生产的行政决定,仅需企业提交整改报告闭环即可,完全不会触发集采清退处置。
本次7家企业被清退的情形,全部属于药监部门公开定义的严重缺陷,即与GMP要求有严重偏离、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情形,绝非普通轻微违规就能达到的风险等级。
参与饮片集采的中选企业,需持续跟进属地药监、医保部门的公开信息,定期开展生产端合规风险自查,确保全周期质量管控体系持续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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