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公告,有多家药店因销售劣药被查。为了方便查看,我们把“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做了删除。
简单点说,三家药店都是“没收违法所得XX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最多的没收456.1元,最少的没收196.9元。您是不是也觉得不太对劲?
我们看下依据,有两家是完全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好像也没毛病?您且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现行的是2019修订的,是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如果硬说能用四十五号令,也有可能。
除非是明确12月1号之前卖的药,否则这事就没法按四十五号令来处理。至于另一家没提四十五号令的,应该也是按照四十五号令来的。因为新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根本不沾边。
既然说到新药品管理法,那么我们就打开,搜下所有涉及“劣药”的条款:
那么问题来了:
一、怎么明确“药店不知道销售的药品是劣药”?是按采购流程核对一切正常还是其他有明确证据的?这里是不是该细化说明一下。此外他家这个劣药产品就这些吗?已经卖光了?剩下的怎么处理的?上游是哪家企业来货?
二、别的药品不好说,但布洛芬混悬液是主要用于儿童的,这点可以在多家企业相同产品说明书上看到明确说明。而在新药品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只考虑“明确不知道所销售的是劣药”,所以就可以一切从轻了吗?再者怎么会有那么多“明确不知道是劣药”?这药品面前还有不知者不怪的道理?执业药师起到作用了吗?是哪个证据能明确不知道是劣药?
我不是针对药监部门,也不是刻意给相关药店出难题。要知道任何执法行为都要经得起大众的推敲,你说他无辜,那就拿出切实的证据。不然一方面降低了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抹黑了相关药店的规范性。
毕竟销售劣药的影响,以及在吊销证书和巨额罚金面前,没收一两百块了事真的会让人产生疑惑。而且执法行为,会有后继效应,一定要避免一些不法之徒效仿,或者利用这些法律中的灵活性来拜托处罚。药品关乎生命,可是天大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