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此次国内新冠疫情中药全程参与治疗,并最终取得了积极疗效,得到了广泛认可。但面对传统中医药市场发展现状,国家监管力度还将持续加码,推动着供给侧市场对于“小、散、乱”落后产能的淘汰,行业面临洗牌。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印发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重点整治中药饮片,各地政府积极响应,出台各种整治工作方案。除了传统的饮片企业、市场,药店及诊所,城乡接合部、偏远乡镇的零售药店、个人诊所成为此次行动的重点排查领域。
截止目前,除江西外、河北、吉林、安徽、湖北、甘肃、海南、内蒙古、山东、四川等多个省部分地区也已进入整治期。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九江市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期一年半的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开始了,此次整治范围内就包括个体诊所,诊所自查紧在“弦上”。
4月14日北京发布定了《北京市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期一年半的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
泉州市开展为期一年半的中药饮片专项整治,针对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个体诊所,投诉举报较多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往年抽检不合格单位,以及风险等级评定为D级企业。
安徽宿州印发《宿州市埇桥区中药饮片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集中整治工作自2月起持续至12月,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用中药饮片、近两年国家抽检不合格率较高的中药饮片、贵细中药饮片、“十大皖药”涉及的中药饮片等六类重点品种为检查重点。
近期,因药店销售假药被查,受到不同程度处罚,以下是按理分享……
浙江:药店以次充好卖假药 定海检察院发出舟山首份药品“从业禁止”建议
4月14日,由浙江省舟山市定海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药店经营者卖假药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当庭发出全市首份药品从业禁止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
采购假药被查
现年28岁的方某,在定海某乡镇独立经营着一家手续齐全的药店。2018年10月中下旬,方某发现药店内销售的姜半夏(半夏为药用植物,姜半夏是半夏的炮制加工品,是常见中药材)等药材断货,他随后想到了之前向其推销补品的江西一女子。
在对方身份不明的情况下,方某从该女子处购得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发票等相关资质材料和信息的“姜半夏”中药饮片1千克。
该“姜半夏”进价为130元/千克,而市场上同类药品售价一般在260元/千克左右。方某有执业中药师资质,心里清楚这巨大的差价意味着什么。
随后,方某将购得的这些“姜半夏”放入药店药柜抽屉内对外销售。
同月2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到方某的药店执法检查,发现药柜抽屉内的“三无产品”姜半夏,其颜色、性状与正规的姜半夏差距较大。于是,执法人员进行抽样检测,并于次日将剩余的795.1克“姜半夏”予以扣押。
以假乱真,私自更换进货渠道
被查后,方某为逃避处罚,还玩起了“狸猫换太子”的把戏。第二天,方某就通过江西女子向一医药公司采购了1千克正规的姜半夏中药饮片,并用该公司出具的企业资质、票据清单等来掩盖之前非法购得的“姜半夏”的进货来源。
后经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查获的“姜半夏”绝大多数为非半夏品种,与水半夏的性状特征接近,属于半夏的混淆品。据了解,半夏和水半夏是两种药材,两者性状功效不同,价格相差也较大。
根据检测结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方某购进并销售的该批“姜半夏”为假药。方某因涉嫌销售假药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定海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方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发出“从业禁止”建议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民生,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类的犯罪要从严打击。”办案检察官介绍,为有效保护民众舌尖上的安全,定海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庭发出全市首份药品“从业禁止”建议,建议法院在判处方某刑罚的同时,判处从业禁止,禁止方某在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提醒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条件下从事相关生产销售活动。
同时,建议广大市民在购买保健品或药品时,一定要加强辨别,如遇到真伪不明的药品、保健品或食用后出现不适时,及时到正规医院检查治疗,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避免更多人受害。
药店购药渠道检查重点
一般来说,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巡查重点内容总结如下:
1. 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特别是违法回收药品)。
2. 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3. 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4. 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
5. 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6. 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7. 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
8. 非专营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9. 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
10. 销售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
11. 超范围经营药品。
12. 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13. 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未按规定陈列药品。
14. 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主要检查未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15. 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16. GSP计算机管理系统无法使用或存在多套系统。
17. 未定期监测及记录药品存放区温湿度。
18. 未建立企业药品购进记录或购进记录不完整。
19. 在核准地址以外存放药品。
20.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川:药房饮片来源不明,违反新《药品管理法》,罚没10.3万!
成都武侯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销售上述10种中药饮片累计金额3441.54元,现场检查发现的上述中药饮片货值金额为15397.3元。故违法所得为3441.54元,货值金额共计18838.84元。
2020年1月16日,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移交案源线索。收到线索后,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配合市局执法人员对武侯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0个品类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及随货同行票据的情况,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是从荷花池中药材市场购进,之前进购的数量不详、供应商的具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质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店内发现人参片2000g、当归头3000g、制鳖甲790g、贡菊560g、西洋参片1000g、蛤蚧15对、红参片3000g、海马690g、黄芪3000g、水蛭1100g,10个品类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上述中药饮片均为散装,用塑料袋包装,包装上无标签标识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0种中药饮片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及随货同行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3441.54元;处罚款:100000元,罚没合计103441.54元。
案例点评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本案当事人销售的10种中药饮片均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供应商资质及药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是典型的从无证处购进药品的案例。
本案中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四个最严”原则,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同时,对药品经营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有效提高了药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性。
四川:偷梁换柱,小诊所非法渠道购药,装进合法包装,被罚1.5万元
蓬安县某诊所将低价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中药饮片束之高阁,使用时装入其他正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同品名包装出售。3月16日,从蓬安县市场监管局获悉,此案已处理终结,7个品规货值1.5万元的中药饮片被依法扣押,罚款1.5万元。
1月14日,蓬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事诊所进行检查。诊所面积不大,生意兴隆,数名患者候诊,两名医护人员忙得不亦乐乎。诊所分内外两间,外间临街是就诊室,里间是药品库房。内外两间货柜货架上都堆满了各类药品。里间的药品库房分上下两层,仅有容一人通过的开口,通过一个简易的铁制梯子连通。执法人员艰难地爬了上去,没有照明,没有温控设备,没有三防设施。
执法人员打开手机照明,发现上面“别有洞天”。地板上密密麻麻摆放着用尼龙袋装着的各种中药饮片,墙壁上挂着用塑料袋装着的各种中药饮片。产品包装上无品名、规格、厂名厂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信息。卫生条件差。经现场清点,有鹿角片、地龙、红参等19个品规的中药饮片。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购进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
经初步调查,诊所负责人王某受利益驱使,贪图便宜,于019年11月,从成都市金牛区国际商贸城药材市场购进上述药品。销售方没有经营药品的合法资质,也无法提供合法销售票据,但价格比药品市场上同品种要便宜。
王某便将这些药品放在诊所楼阁上,对外谎称是个杂物间。不起眼,没有照明,上下极不方便,若不较真检查,还容易被蒙混过去。在问及如何销售或使用这些药品时,王某交代为了给这些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穿上“合法外衣”,先从正规渠道购进合法的中药饮片,用完后保留其包装,再悄悄分批分量分品种将上述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中药饮片装入,然后堂而皇之地销售或为患者配方使用。
广东:广州白云区太和佛仁大药店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2月4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白贺路1号101的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佛仁大药店,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平贝、石斛、红参、西洋参。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5月、9月及10月三次从广州常百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物品,违法所得共计8160.8元,货值金额约1257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日已立案,于3月27日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罚款4399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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