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将调整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将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和中药颗粒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药品费用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调整后的规定明确,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开处国家谈判药品(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黄斑病变和肺动脉高压等五种疾病除外),不占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单列计算,药品费用按住院比例结算,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同时,中药饮片和中药颗粒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执行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超出定额标准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实行按住院比例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病情开处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中药颗粒,药品费用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调整后的规定特别指出,定点医疗机构社保服务医师应当严格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为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药量不得超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最大用量。
简化申请认定程序
规定要求,简化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请认定程序。将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请认定工作,授权有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后即时享受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认定专家小组,制定认定流程,组织专家对参保人员所申请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进行认定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将参保人员所申请疾病的相关疾病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线上备案。认定材料保留存档。
异地就医人员可申请
规定明确,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负责异地居住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认定。
异地居住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可使用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认定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就医地已实现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按规定实行即时结算;未实现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自费用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持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可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含异地就医)。
此外,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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